为加强流浪犬的管理,近日,恩施州公安局研究起草了《恩施州公安局关于加强流浪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公众从即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1.来信投递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28号B栋404办公室(向旭玮收);2.电子邮件可发送至18372590654@163.com;联系人向旭玮,联系电话:0718-8488070。
恩施州公安局关于加强流浪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州城镇及重点区域流浪犬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和城市形象,有效预防流浪犬伤人和传播疾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我州实际,现通告如下:一、全州八县市城区建设规划区、各乡镇集镇、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建始县花坪乡小西湖风景区为流浪犬管理范围。二、本通告所称流浪犬是指无犬主引领、无犬主联系牌,单独在管理范围内活动的犬只。三、犬主对外出犬只应当佩挂联系牌(需注明犬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犬只免疫情况)。四、全州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及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犬进入,导盲犬除外。五、犬只外出,犬主引领时必须套犬绳(小型犬拉伸长度不得超过2米,大型犬拉伸长度不得超过1.2米),确保犬只在自己控制范围内活动。六、单独活动的犬只,未佩戴犬主联系牌且6小时内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虽佩戴犬主联系牌但48小时内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七、如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犬主必须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救治,向疾控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八、对于流浪犬伤人的,公安机关当场果断处置;公安机关到场前,周边群众可在确保他人及本人安全的前提下果断处置。九、携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于阻碍、妨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流浪犬及涉犬案事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恩施州公安局
2020年x月x日
链接:部分参考条例
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挂狗牌;2.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颁布)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四、深圳市《文明养犬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方案》规定:遛狗牵绳,小型犬的犬绳(链)拉伸长度不得超过2米;大型犬的犬绳(链)拉伸长度不得超过1.2米。
五、《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1.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2.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3.体育场(馆)、游泳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4.商场、宾馆、酒楼;5.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6.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7.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六、《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八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系列规定:1.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2.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七、《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27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有主流浪犬,应当通知犬主认领。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流浪犬处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并建立弃养犬、流浪犬的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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