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到法院申请对谢某养殖的活鸭进行保全,京山法院宋河法庭经审查后,为妥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当天依法成功对1700只活鸭采取了保全措施。
谢某与银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到期后谢某未能如约还款,银行到法院请求对谢某存款4.3万元予以保全,法院审查后,当日作出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发现谢某银行存款仅有1.2万元,法院依法进行扣划后,谢某仍未按约定履行,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请求对谢某养殖的价值3.2万元的1700只鸭子进行保全。法官立即前往谢某养鸭地点,经过现场调查后,初步判断被申请人养殖的活鸭的价值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对这些鸭子进行保全,但由于活物容易发生损害、不宜保存,申请人也不便管理,法官与谢某沟通后,谢某同意继续饲养,法官要求卖鸭货款要及时汇入法院指定的执行案款账户,并向谢某解释了违反保全裁定的法律后果,谢某欣然同意,表示将按保全裁定内容履行,该保全案件当天下裁定、当天执行到位。
近年来,京山法院坚持加强对金融涉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开通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加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制裁金融违法行为,近三年来涉金融案件结案率均在100%。
法官说法: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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