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申请休育儿假被拒
结果还被扣了4天年假
员工不服
要求公司支付
未休的年休假、育儿假等工资
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经过
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的员工,后于2023年11月离职。
根据相关考勤管理制度,2023年刘先生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公司假5天。该年度刘先生共计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实际休假4天。
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不同意刘先生休育儿假,将其4天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
刘先生认为上述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经仲裁后诉至江苏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刘先生有权利向单位申请这一假期。刘先生曾申请育儿假,但公司未审批通过,而是按照年休假予以处理,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刘先生2023年其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刘先生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3339.4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工资待遇,故刘先生对剩余6天育儿假及5天公司假工资的主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未休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支付原告刘先生2023年年休假工资333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小伙伴们
湖北的育儿假政策
你都知道吗?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浙工之家
编辑:邬紫玲 编审:周世玮
二审:皮紫嫣 终审: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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