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众筹平台缘何屡被质疑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2022-09-02 15:45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近日,“水滴筹筹款中介抽成最高达70%”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再次引发公众对大病众筹平台的质疑。

8月22日下午,水滴筹发表声明回应称,所谓筹款中介是由部分恶意推广的第三方商业组织运作,为筹款人提供不正当筹款方式的服务。

记者以筹款人的身份联系了多家筹款平台,筹款平台均表示不存在为大病患者提供“付费推广”等服务的情况。

但近年来,关于大病众筹平台的争议不断,诈捐、扫楼、挪用善款以及平台监管审核不严等问题频频被媒体曝光。

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些现象恰恰也暴露了大病众筹平台的诸多问题和监管漏洞。

公益与商业如何平衡

根据水滴筹发布的声明,自2016年7月上线以来,在近6年的时间里,水滴公司全额补贴水滴筹平台的运营成本。直到2022年4月,水滴筹试运行收取筹款金额的3%作为服务费(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0.6%的支付通道费用),用于维持平台运营。

记者了解到,“轻松筹”及“水滴筹”等平台分别归属于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营利性法人且经营范围涉猎较广。水滴公司旗下曾有“水滴互助”“水滴筹”“水滴保”三大业务,目前,水滴互助已停运,公司的收入来源来自水滴保。

从目前的大病众筹平台运行情况看,大部分平台的作用是接受筹款人善款筹集的申请,对筹款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发布筹款信息,收取及发放所得善款等。捐款人往往通过平台支付捐款,然后由平台的财务人员核实后发放给募捐者。

业内人士认为,其中平台对资金的管理以及募捐者对资金的使用是整个流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

记者调查发现,筹款人提取募集资金的时候,平台往往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一些较大的众筹平台逐渐取消了提现手续费,但是会在筹款者提现时收取其他费用,如某筹款平台告诉记者,提现的时候,微信平台收取0.6%的提现费。

2018年,媒体报道有募捐人通过“放心帮”平台筹款6万元,被平台负责人索要5%的税款,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由营利性平台开展慈善募捐是否妥当?网络大病众筹平台从所筹得善款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手续费”是否合法?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

由于大病众筹平台的运行同样少不了人力、物力、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网络大病众筹平台所归属公司为营利性法人,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且平台也需要收入来保证其正常运转,然而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的做法显然又与慈善的公益性质是相违背的,如果过分追求盈利显然会在“慈善公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此如何在公益与商业之间寻求平衡是摆在众筹平台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琪认为,为支持网络大病众筹平台的公益服务能力,相关行政部门应在公司的合法经营领域,根据贡献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帮助公益平台成长壮大。其次,网络大病众筹平台应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如仅以筹款数量或金额作为考核指标,可能会诱使员工为了更大收益而使用不正当手段。

需加强监管力度

2019年5月,德云社演员吴鹤臣因脑出血住院抢救,家人通过某大病众筹平台筹款百万,由此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9年12月,媒体又曝光了某大病众筹平台工作人员为提高业务提成,出现了诱导患者瞒报、乱报筹款信息等问题。

还有媒体报道,某大病众筹平台派驻大量工作人员进入全国多家医院进行“扫楼式”推广筹款业务。

此外,部分筹款人还通过不法途径获取他人大病检验报告、病情诊断书,以“催人泪下”的悲惨故事博取众人的同情,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大肆宣传,骗取善款。据新闻报道,2020年6月,一位筹款人通过伪造筹款信息,在某众筹平台上筹款45461元,却用于个人消费。

今年6月,有关众筹平台曾发布联合声明称,平台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向筹款人提供所谓的推广服务,一旦筹款过程中出现恶意刷单、先捐后返等操作,都将触发平台风控机制,被判定为违规行为,平台将停止筹款服务,把筹款人列入筹款黑名单,已经筹集资金将原路退还捐款用户。

即便如此,眼下各大互联网众筹平台依然深受“灰产”的困扰,公众对众筹平台的信任一再下降。很多网友表示:“从前只要看见有朋友圈朋友转发的慈善募捐链接,多多少少都会支持一下,可是现在这种事情见怪不怪了。”

“目前,对于大病众筹平台仍存在很大的监管空白。社会上频频出现骗捐、诈捐等不法行为,究其根源在于平台自身审核机制以及相关部门监管机制的欠缺。”李慧说。

记者以筹款人身份注册某大病众筹平台,在审核筹款人信息的过程中,该平台要求提交筹款人房产、收入、车辆、征信等信息,以判定筹款人是否有资格寻求慈善筹款。但记者发现,实际上平台很难去审核求助者真实资产甚至病情真实性等,这更多依赖于患者及家属的自我保证。

李慧说,在行政监管上,网络大病众筹平台也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对于各大网络众筹平台,民政部有监管权;但现有的一些大病众筹平台,其背后是营利性公司进行运营,而对其进行登记并监管的职能又属于工商管理部门。这就容易在实际监管中产生“踢皮球”的现象,不利于对大病众筹平台进行及时的监管。

2018年10月,“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3家平台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及自律公约》,其中要求求助者应按照真实情况进行募捐,以及平台建设、审核机制及风险监控等细节问题。然而这种公约仅代表了行业的自发行为规范,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通过行业内部监督和行政外在监管的共同作用来规范平台的行为,同时并激励平台加强对自身的管理依然是目前有效的办法。”李慧表示,首先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同行之间的监督,通过同行监督来提升平台的危机感;其次,建立分工负责的双重监管模式,如部分平台所属的公司为经营性法人,其日常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而对于其从事的公益性活动,则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此外,平台须严格审核责任,将审核措施落到实处,除了在线上对发起人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需加强实质审核,如派志愿者进行实地考察或者与求助人的主治医师进行沟通核实等。

相关法律待完善

“法律规范的缺失和规定不明确也是网络大病众筹领域出现种种问题产生的重要缘由,且法律的滞后性也跟不上互联网时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李慧说。

李慧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可用于网络公益慈善评判的相关法律极为少见,主要有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对现行网络大病众筹中所出现的问题已难以适用和解决。

例如,现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规定过窄。依据慈善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但上文提及的“水滴筹”和“轻松筹”等公司均属营利性组织,其所进行的活动即使事实上可以归于慈善公益行为,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认定为慈善组织。且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募集的财产应当专款专用,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而这显然又与网络大病众筹平台在捐助的款项中提取手续费的做法相违背,这就导致慈善法对该类公益活动的规范作用不太适应。

李慧补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特别规定,筹款个人对其在网络等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应负有诚信义务,但也未对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这就使得众筹平台上虚假信息泛滥盛行,发布者却几乎不承担任何违法成本。

李慧认为,应当构建以慈善法等专门性法律规范为主,其他法律规范为辅的规范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不仅要明确相关法律可对大病众筹平台及其所属公司进行规范的范围,也要明确各方主体在利益受侵害时如何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救济,还应当为“大病”或“严重疾病”的概念界定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引。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平台的政策性扶持。如可通过出台政策支持有资质的平台与民政、医保、公安等部门建立数据合作关系,对筹款人信息进行准确核实;加强征信报告在大病众筹中的比重,增加失信违约成本;完善筹款信息的公众监督制度,避免骗捐、诈捐等不法行为的出现。”李慧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