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黄石一批黑恶势力受审
湖北日报讯(记者赵志刚、通讯员梁焱)8月2日,黄石法院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次集中宣判活动,对彭某等6起涉恶及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案例一: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洪某金与杨某、张某、成某、汪某、谭某长期纠结在一起,形成以洪某金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
该团伙逞强耍狠,公共场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2016年11月19日,洪某金伙同杨某、阚某义、张某等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易某发生纠纷。
第二天,洪某金等人持六把砍刀,开车将刘某文等三人送到阳新县人民礼堂。随后,张某等人持砍刀将易某及其朋友砍伤,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2017年5月8日凌晨,洪某金又邀约杨某、谭某等人携带砍刀、鱼叉、棒球棒等工具到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殴打黄某,快行至黄某家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杨某、陈某、柯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洪某金、谭某逃走。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洪某金与杨某、张某、成某、汪某、谭某长期纠结在一起,形成以洪某金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逞强耍狠,在公共场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又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打砸财物、意图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洪某金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2016年11月,被告人彭某、陈某龙、程某龙三人在大冶市登记成立大冶市义发信息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吸纳被告人曹某安、柯某等为公司催款员,并通过在街头发卡片打小广告的方式对外承接催讨业务。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彭某等三人藐视国家法律,插手民间纠纷,组织多人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言语威胁、任意强拿、毁损他人财物等手段,在大冶市及黄石市下陆区、阳新县、湖北十堰市等地先后向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索债,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彭某、陈某龙、程某龙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曹某安、柯某、何某雄、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5起。
2017年3月初,被告人柯某豪为追讨龙鹏公司欠其借款160万元,指使被告人张某亚组织他人对刘某进行跟守,并将该债务委托给义发公司催讨。在跟守无果后,被告人张某亚与义发公司终止了委托讨债协议,但柯某豪继续指使被告人张某亚向刘某讨债,并将刘某及其家人的住址泄露,并购买跟踪器交给张某亚,方便其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针对刘某及其家人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及周边群众造成了无形的心理恐惧,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柯某豪、张某亚为首要分子,以陈某龙、彭某、周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3月至11月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8起。
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陈某龙、程某龙及被告人柯某豪、张某亚经常纠集他人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和寻衅滋事违法,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同时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认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彭某组织领导寻衅滋事犯罪3起,寻衅滋事违法5起,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陈某龙、程某龙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八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到五万不等。
案例三: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刘某华、柯某军纠集在一起,在阳新县枫林镇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
2008年11月16日,胡某等人持刀伤人,造成两人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5月3日,胡某等人在阳新县枫林客运站将两人打伤,被行政拘留九日;
2011年12月18日,胡某等人持凶器破坏枫林镇水源村委会财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12月23日,胡某辉等人积极参加以刘某国为首的阳新县枫林镇人员和以刘某、姜某民为首的阳新城区人员位于枫林镇的聚众斗殴一案。在此次斗殴中,胡某、胡某坤分别手持木棍乘坐刘某的丰田轿车在枫林镇境内参与对对方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围追。被告人刘某驾驶宝马车载田某森、胡某杰、柯某等人跟着刘某的车辆一起围追刘某的车辆。刘某周和刘某华、刘某林乘坐刘某坚的别克轿车额追上对方一辆面包车,刘某华、刘某林等人持刀、棍等工具将面包车砸损,并将面包车驾驶员和姜某民打伤。
法院认为,胡某等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胡某等人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刘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
案例四:
2017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曹某锋与侯某冲、付某等人在大冶一KTV唱歌。中途侯某冲的女友去另一包厢和其他人喝酒引起侯某冲的不满。
随后,侯某冲带领曹某锋、付某等六七名男青年冲到另一包厢殴打郭某,曹某锋还用匕首将郭某右脸刺伤。
2018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曹某锋、曹某质、邹某伟、马某君等人受侯某冲之邀又来KTV唱歌。当晚11时,在离开KTV时,因大厅电梯内人较多,黄某与被告人曹某质女友发生肢体接触,双方发生争执斗狠。随后,被告人曹某锋、曹某质、邹某伟、马某君等闻讯后,与大厅等候的黄某、石某、陈某等人发生打斗,导致黄某、石某、邹某等人受伤。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曹某锋、曹某质、邹某伟、马某君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锋、曹某质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三年不等。
案例五:
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受雇主张某安排,在大冶市金牛镇新汽车站旁工地上看护场地,防止左某等人因土地争议而阻止施工。25日下午,左某到该工地阻止工地工作人员强行施工,被告人徐某接到张某通知后赶到该工地持木棍对左某实施殴打,和他同伙的社会青年也围上去对左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左某轻伤。
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徐某仅实施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对于徐某系恶势力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例六:
2015年12月23日晚,刘某华、刘某军、刘某武、田某森、刘某和张某、董某分别积极参与以刘某国为首的阳新县枫林镇人员和以刘某、姜某民为首的阳新城区人员持械聚众斗殴。
其中,刘某华根据刘某国的指示安排、组织人员并亲自参与在枫林镇境内对对方车辆和人员的围堵、追打;刘某军、刘某武、田某森、刘某积极参加在枫林镇境内对对方车辆和人员的围堵、追打,造成对方二人受伤、一车受损的后果。
张某受杨某德的邀约驾车载杨某湖等人前往枫林镇,遭到对方人员围追逃回阳新县城。随后,张某受邱某豪的邀约,载被告人董某和杨某湖等人驾车再次来到枫林镇高速路口附近,与对方展开械斗,造成对方二车受损、多人受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刘某军、刘某武、田某森、刘某、张某、董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华、刘某军、刘某武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