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见习记者刘坚、通讯员吴相熊)近日,由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法院提审改判,申诉人刘会荣找到该县检察院办案干警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为我讨回了公道!”
2005年12月25日,一名自称竹溪县教育局长表弟的男子找到刘会荣签订课桌制作合同,该男子以签合同需查看制作人账户是否有20%流动资金为名,让刘会荣在竹溪县邮政局下属营业网点开设一个折卡合一的个人账户。谁想,该男子持假身份证在该营业网点也开设了一个以刘会荣为户名的个人账户。在借故看刘会荣存折时,改男子将两存折掉包,刘会荣当时也未能发现。次日,男子要求交付定金方可签合同,刘会荣就向掉包后的存折中存款4.8万元。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同日该男子持折卡合一储蓄卡在竹山县邮政局储汇分局一次性取走了那4.8万元。
发现被骗后,刘会荣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件无法侦破,刘以邮政局有过错为由将竹溪县邮政局和竹山县邮政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竹溪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竹溪县和竹山县邮政局分别承担30%和60%的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无望之际,刘会荣只得向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竹溪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审查后认为,竹溪县邮政局储汇分局下属营业网点的同一营业员、在同一工作日给先后两个“刘会荣”开设了户名相同的储蓄存折及卡,且存折号码为相邻号,这种巧合应是足以引起工作人员对开户身份证真假的注意的,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该邮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为诈骗创造了条件,因此竹溪县邮政局对刘会荣4.8万元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县检察院遂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省、市检察机关均对该意见予以了采纳。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刘会荣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竹溪县邮政局承担30%赔偿责任,计款一万四千余元。至此,一起拖延达5年之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抗诉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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