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荆楚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哲学意蕴

唐美云 2026-05-24 21:33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工作专门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里程碑成果,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遵循、真正共同体为价值目标,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怎样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课题。

一、历史唯物主义是《促进法》的理论根基

《促进法》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深刻把握民族发展的历史规律与物质根源,实现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高度统一。

(一)从“自在共同体”到“自为共同体”的法治确认

民族是在共同地域、经济联系、语言文化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历史范畴。《促进法》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为叙事主线,系统梳理了各民族从分散走向交融、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历史进程,将“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历史结论法制化。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中华民族从“自在共同体”到“自为共同体”的历史跨越,既尊重民族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又通过国家立法主动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从自然交融走向自觉认同,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规律与人的自觉活动相统一”原理的运用。

(二)推动共同繁荣,夯实共同体的物质根基

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体意识的凝聚,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族隔阂、凝聚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促进法》明确规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入,深化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与特色产业发展,构建完整的经济保障体系,这些规定是历史唯物主义“生产方式决定民族关系”原理的法治化实践。

(三)凝聚文化认同,构筑共同体的共有精神家园

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文化认同作为凝聚民族力量、维系民族团结的深层精神支撑。《促进法》明确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需推动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各级各类教育全过程,开展“五史”教育,树立正确的“五观”,夯实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这一立法设计,深刻把握“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认同”的规律,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先进社会意识的培育,以中华文化认同凝聚民族共识,进而反作用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实践,形成“物质发展——文化认同——共同体凝聚”的良性循环。

二、唯物辩证法是《促进法》的方法论遵循

《促进法》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遵循,科学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辩证关系,实现共同性与差异性、整体与部分、团结与斗争的辩证统一,彰显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中国智慧。

(一)解决民族工作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核心矛盾

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对立统一是民族工作的核心矛盾,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关键关系。《促进法》的“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这一辩证原则上升为法律准则,为民族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在增进共同性方面,《促进法》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推动各民族在思想、文化、情感上形成共识,筑牢共同体的共同基础;在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方面,《促进法》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尊重民族发展差异,避免“一刀切”。这一立法设计,既反对忽视民族差异的“同化论”,又反对固化民族差异的“隔离论”,实现民族融合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辩证统一,实现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动态平衡,是唯物辩证法在民族工作中的生动运用。

(二)处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整体与部分辩证统一关系

中华民族是整体,各民族是部分;各民族离不开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由各民族共同构成。《促进法》通篇贯穿整体与部分辩证统一的思维,既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性,又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强调整体性方面,《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中华民族的整体性,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确保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最大化;在保障部分权益方面,《促进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文化权利、发展权利,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尊重各民族主体地位,调动各民族参与共同体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辩证处理方式,既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又防止“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与各民族局部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采取团结与斗争的辩证方法维护共同体稳定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要坚持团结主流,又要坚决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行为作斗争。《促进法》辩证处理团结与斗争的关系,构建“团结为主、斗争为辅、以斗争促团结”的治理体系。在坚持团结主流方面,《促进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核心,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措施,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在强化斗争意识方面,《促进法》明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散布民族分裂言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依法严惩。这一立法设计,既不搞“无原则的团结”,也不搞“扩大化的斗争”,通过合法合规的斗争消除危害共同体的隐患,维护民族团结大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真正共同体”是《促进法》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核心是批判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追求“真正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真正共同体”的中国形态,《促进法》以真正共同体为目标,系统回答“建设什么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问题,为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是“真正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虚假共同体”,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团结与共同发展。而社会主义中国构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为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真正共同体” 思想的中国化实践。《促进法》开宗明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立法目的,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目标,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为统筹“五位一体”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全方位互嵌,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内涵界定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本质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摒弃了西方共同体的“排他性”,坚持“多元一体”,既尊重各民族主体性,又强调中华民族整体性,实现“个体与整体、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统一,是区别于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的新型共同体形态。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外展为政治、经济、文化、命运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真正共同体”强调利益一致、价值认同、命运相连,《促进法》立足这一核心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命运四个维度系统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完整的共同体建设法治体系:政治共同体维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筑牢共同体的政治根基;经济共同体维度,通过共同繁荣发展条款,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化,让各民族共享发展成果,形成利益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物质根基;文化共同体维度,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条款,强化中华文化认同,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共生,形成价值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精神根基;命运共同体维度,树立“四个与共”理念,推动各民族在面对风险挑战时休戚与共、守望相助,形成命运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情感根基。四维建构完整践行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清晰路径。

(三)共同体建设实现“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的跃升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社会治理、维护共同体稳定的重要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论创新到政策实践,取得显著成效,而《促进法》的出台,实现了共同体建设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的跃升,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共同体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支撑。《促进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将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共同体建设的正确方向,推动共同体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法治化。这一法治跃升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理念认同走向实践自觉。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唐美云(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编:王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工作专门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里程碑成果,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遵循、真正共同体为价值目标,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怎样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课题。

一、历史唯物主义是《促进法》的理论根基

《促进法》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深刻把握民族发展的历史规律与物质根源,实现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高度统一。

(一)从“自在共同体”到“自为共同体”的法治确认

民族是在共同地域、经济联系、语言文化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历史范畴。《促进法》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为叙事主线,系统梳理了各民族从分散走向交融、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历史进程,将“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历史结论法制化。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中华民族从“自在共同体”到“自为共同体”的历史跨越,既尊重民族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又通过国家立法主动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从自然交融走向自觉认同,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规律与人的自觉活动相统一”原理的运用。

(二)推动共同繁荣,夯实共同体的物质根基

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体意识的凝聚,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族隔阂、凝聚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促进法》明确规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入,深化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与特色产业发展,构建完整的经济保障体系,这些规定是历史唯物主义“生产方式决定民族关系”原理的法治化实践。

(三)凝聚文化认同,构筑共同体的共有精神家园

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文化认同作为凝聚民族力量、维系民族团结的深层精神支撑。《促进法》明确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需推动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各级各类教育全过程,开展“五史”教育,树立正确的“五观”,夯实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这一立法设计,深刻把握“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认同”的规律,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先进社会意识的培育,以中华文化认同凝聚民族共识,进而反作用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实践,形成“物质发展——文化认同——共同体凝聚”的良性循环。

二、唯物辩证法是《促进法》的方法论遵循

《促进法》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遵循,科学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辩证关系,实现共同性与差异性、整体与部分、团结与斗争的辩证统一,彰显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中国智慧。

(一)解决民族工作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核心矛盾

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对立统一是民族工作的核心矛盾,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关键关系。《促进法》的“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这一辩证原则上升为法律准则,为民族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在增进共同性方面,《促进法》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推动各民族在思想、文化、情感上形成共识,筑牢共同体的共同基础;在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方面,《促进法》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尊重民族发展差异,避免“一刀切”。这一立法设计,既反对忽视民族差异的“同化论”,又反对固化民族差异的“隔离论”,实现民族融合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辩证统一,实现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动态平衡,是唯物辩证法在民族工作中的生动运用。

(二)处理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整体与部分辩证统一关系

中华民族是整体,各民族是部分;各民族离不开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由各民族共同构成。《促进法》通篇贯穿整体与部分辩证统一的思维,既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性,又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强调整体性方面,《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中华民族的整体性,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确保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最大化;在保障部分权益方面,《促进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文化权利、发展权利,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尊重各民族主体地位,调动各民族参与共同体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辩证处理方式,既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又防止“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与各民族局部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采取团结与斗争的辩证方法维护共同体稳定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要坚持团结主流,又要坚决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行为作斗争。《促进法》辩证处理团结与斗争的关系,构建“团结为主、斗争为辅、以斗争促团结”的治理体系。在坚持团结主流方面,《促进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核心,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措施,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在强化斗争意识方面,《促进法》明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散布民族分裂言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依法严惩。这一立法设计,既不搞“无原则的团结”,也不搞“扩大化的斗争”,通过合法合规的斗争消除危害共同体的隐患,维护民族团结大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真正共同体”是《促进法》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核心是批判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追求“真正共同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真正共同体”的中国形态,《促进法》以真正共同体为目标,系统回答“建设什么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问题,为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是“真正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虚假共同体”,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团结与共同发展。而社会主义中国构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为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真正共同体” 思想的中国化实践。《促进法》开宗明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立法目的,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目标,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为统筹“五位一体”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全方位互嵌,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这一内涵界定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本质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摒弃了西方共同体的“排他性”,坚持“多元一体”,既尊重各民族主体性,又强调中华民族整体性,实现“个体与整体、多元与一体”的辩证统一,是区别于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的新型共同体形态。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外展为政治、经济、文化、命运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真正共同体”强调利益一致、价值认同、命运相连,《促进法》立足这一核心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命运四个维度系统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完整的共同体建设法治体系:政治共同体维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筑牢共同体的政治根基;经济共同体维度,通过共同繁荣发展条款,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现代化,让各民族共享发展成果,形成利益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物质根基;文化共同体维度,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条款,强化中华文化认同,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共生,形成价值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精神根基;命运共同体维度,树立“四个与共”理念,推动各民族在面对风险挑战时休戚与共、守望相助,形成命运共同体,筑牢共同体的情感根基。四维建构完整践行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清晰路径。

(三)共同体建设实现“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的跃升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社会治理、维护共同体稳定的重要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论创新到政策实践,取得显著成效,而《促进法》的出台,实现了共同体建设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的跃升,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共同体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支撑。《促进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将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共同体建设的正确方向,推动共同体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法治化。这一法治跃升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理念认同走向实践自觉。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唐美云(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编:王群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template 'shared/relater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