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目标深入推进的时代浪潮中,ESG理念正逐渐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关键议题。“ESG”指的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ESG理念聚焦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绩效,为传统以财务绩效为核心的企业评价和投资理念带来了全新视角。2023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这是ESG理念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标志着国家从宏观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意义。2024年6月4日,国资委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将ESG纳入社会责任管理,制定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开展ESG工作,并将其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加速建立健全ESG生态体系。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迎来了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次修订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在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的当下,公司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和运营模式面临诸多新挑战,ESG理念与新公司法的嵌合,为解决当下治理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传统公司法视域下的董事信义义务二元体系,在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时,逐渐暴露出理论滞后和治理模式僵化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董事义务指向外溢。在传统公司治理模式里,董事的义务主要聚焦于公司及其股东,需对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负责。然而,随着公司治理从传统的“内部治理”向开放的“外部治理”转变,董事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公司内部,而是扩展到了公司外部的多个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社区、消费者,甚至那些与公司无直接交易关系的社群、国家乃至全球环境等。例如,一些大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社区的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此时董事就需要考虑公司行为对社区这一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董事履职标准变更。传统董事在履行义务和职责时,主要依据商业判断来衡量决策的合理性和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但随着多元发展理念的引入,董事义务的履行标准已从单一的商业判断逐渐过渡到包含社会判断的复合标准。如今,社会判断与商业判断共同构成了董事义务履行正当性的核心标准。比如,一家企业决定投资一个项目,从商业判断角度看,该项目可能具有较高的盈利前景,但从社会判断角度看,该项目可能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那么董事就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做出更符合整体利益的决策。
董事义务类型分化。传统二元义务体系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当下这一分类已无法全面涵盖和表达董事的义务类型。善意义务逐渐从注意义务中分离,董事会的监督义务也不断强化,善意义务、监督义务等新型义务类型从依附于二元义务存在不断发展进化。例如,董事在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公司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决策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这就是善意义务的体现;同时,董事会需要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这便是监督义务的要求。
ESG理念与公司目的理论、利益相关者原则高度契合,且与董事信义义务价值同质,在理论层面存在嵌合的可操作性。从域外经验来看,欧盟交易法机制、美国组织法机制和英国规制法机制都通过将ESG理念嵌入公司法体系,完善了董事信义义务,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当下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欧盟交易法机制注重通过立法和监管手段,推动企业披露ESG相关信息,强化董事在环境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义务。美国组织法机制则强调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规范董事ESG义务方面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治理机制来落实ESG理念。英国规制法机制则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指南,引导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ESG因素。我国在借鉴这些经验时,应扬其长、避其短,结合自身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的ESG理念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路径。
我国本土企业出海面临着合规纠纷以及企业碳排放数据漂绿等现实问题。一些企业在海外市场因未遵守当地的环保和社会责任法规而遭受处罚,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国际竞争力;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绿色融资或提升企业形象,故意夸大或虚假披露碳排放数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我国急需探求ESG理念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路径,以完善公司治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将ESG理念融入公司长久发展之策。应在公司运行的底层逻辑上奠定ESG理念的制度基础和价值导向,促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局限于传统默认理性经济人的单一利益追求模式,而是转变为一个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的经济主体,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例如,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将ESG因素纳入其中,考虑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员工福利,促进社区发展,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设置专门性规则使ESG理念更加具体。从规则设计角度而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ESG条款,环境信息披露规则和社会责任履行规则仍不够细化。应当将ESG义务纳入董事信义义务体系之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列明ESG义务的具体内涵,并在董事会中设置专门负责ESG监督事务的董事。这样可以使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ESG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企业应定期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员工培训、社区投入等,董事会中的ESG监督董事负责审核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
确定监管机制、追责机制以保证义务履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存在董事功能不明、追责路径不清晰等问题。为保障ESG理念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功能充分发挥,追究机制和激励机制应双管齐下。一方面,需明确责任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对因忽视环境责任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董事,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因未遵守环保法规而被罚款或停产整顿,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那么相关董事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ESG表现纳入董事绩效考核,对表现良好的董事给予经济奖励或荣誉表彰。这样可以激励董事积极履行ESG义务,提高企业的ESG绩效。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需进一步构建“忠实+勤勉+ESG”三元义务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支点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在商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评估ESG风险,力求商业决策规避ESG风险,或达到降低风险、转移风险等目标。例如,企业在投资新项目时,应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董事履行ESG义务需在决策方法上采用“交互式评估”模式,协调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平衡,使其互为“安全港”。在决策过程中,董事不能只考虑商业利益,也不能只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而应综合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比如,在决定是否关闭一家污染严重的工厂时,董事既要考虑关闭工厂对公司的经济损失,也要考虑关闭工厂对当地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通过“交互式评估”做出最合理的决策。
在考虑责任豁免时,需清晰界定商业判断原则与ESG治理的结合点,明确其构成要素、运作模式及适用情境。当董事在履行ESG义务过程中,如果能够证明其决策是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和社会责任考虑,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在出现一定风险或损失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责任豁免。这样可以鼓励董事积极履行ESG义务,同时也能避免董事因过度谨慎而不敢做出决策。
实施过程中,ESG理念完善董事信义义务面临着细化立法、统一司法标准及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等挑战。未来需持续探索与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推动董事信义义务体系创新,积极助力公司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注:本文为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新型智库课题(预立项)《关于涉外“双碳”法治人才培养的建议》成果。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姜少平(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浙江农林大学基地办公室主任);邱域(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浙江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浙江农林大学基地研究员)。
责编: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