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作出了回应。
预付式消费的适用领域很广泛,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降低了消费成本,商家得以预收大量资金,降低了经营成本。但是,预付费消费这个商业模式,潜藏着风险,商家缺少外部监督制约,很容易就能挪用预付款,利用廉价资本扩张,一旦经营策略失误,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不仅经营失败,也会造成消费者的预付款“打水漂”。
近年来,部分商家不用心经营,故意钻预付式消费的商业模式漏洞,利用信息差,借助促销优惠诱惑消费者大额充值,等金额累积到一定额度,就借机找借口闭店,卷钱跑路。还有商家与“职业闭店人”合作,以更换法人的做法,转嫁自身的法律责任,并利用闭店流程逃避债务,甚至于合谋将预付款分掉,上演完美的“金蝉脱壳”。由于预付式消费不易查清证据,“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等多以民事消费纠纷定性,维权困难,令消费者损失惨重。
此次,按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此一来,就可厘清商家正常闭店和“卷款跑路”“恶意逃债”之间的区别,并给商家划清了底线,只要收取预付费,就必须兑现服务承诺,或者退还未消费款项。如果商家违约,既不提供服务,又不退款,就可视为商业欺诈,而且“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也逃不脱干系,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可见,这样一来,就给预付式消费商家划定了闭店门槛,并提高了违法成本,不能再轻易逃避责任了。
有了司法解释作为裁定标准,那么各地执法部门遇到此类消费纠纷时,就可依照标准衡量,评估商家是否存在违法闭店行为,是否属于“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的情况。如果涉嫌违法,则可及时采取司法干预措施,对商家的各个账户、店铺进行查封,防止商家肆意侵占消费者权益,尽量追回剩余预付款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闭店行为,也可肃清行业乱象,引导商家合法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江德斌
责编:詹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