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方展)近日,罗田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股东合法查阅诉求,明确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与法定流程,以公正司法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护航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擦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底色。
2013年,某置业公司注册成立,主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业务。蒋某系该公司合法登记股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长期由另一股东何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全权负责。经营期间,该公司始终未向股东蒋某完整公开企业经营现状、财务收支等核心信息,导致蒋某无法知晓自身投资权益情况。
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掌握公司真实资产及运营状况,蒋某先后通过微信书面告知、邮政特快专递发函的方式,向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某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核对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全套财务资料。
不料,蒋某两次书面查阅申请均被公司拒收,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蒋某遂将该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诉至罗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法定权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限制、剥夺。
此次案件中,蒋某作为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其查阅公司财务、会议资料的目的在于核实公司经营实况、维护自身股东权益,不存在不正当经营、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情形,查阅诉求合法合理、依据充分。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罗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办公场所,向原告蒋某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摘抄。同时明确,蒋某在场的前提下,可委托持证会计师、律师协助其行使查阅、摘抄、复制权利。
法官提醒,股东知情权是投资者监督公司经营、保障自身投资权益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之一。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依法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知情权,杜绝隐匿财务信息、拒绝合法查阅等违规行为,以规范治理筑牢企业长远发展根基。
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亦需坚守法定边界、遵循法定程序,秉持正当合法目的,依规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