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吴英 陈曦)新房装修完毕,尚未入住,一场突如其来的污水返涌却让全屋家具、装修毁于一旦。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此前,吴某、胡某夫妻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完毕后尚未入住,不料因楼栋公共排污管道被施工遗留的建筑垃圾堵塞,导致卫生间污水返涌,全屋家具、装修被粪水浸泡损毁。
事发后,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装修财物损失及鉴定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开发商和保险公司均提出免责抗辩。物业公司认为堵塞源于开发商施工遗留问题,且事后已及时抢修;开发商则主张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并过质保期,不应担责。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案涉房屋财产损失共计60900元,业主另垫付鉴定费5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共排污管道内的建筑垃圾确系开发商施工时遗留,属于建设源头瑕疵,竣工验收不能免除因此造成的侵权责任。
而小区公共排污管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设施,物业公司负有日常巡查、养护和疏通的法定义务,但其仅在事故发生后开展紧急抢修,未能提供任何平时巡查、维护的记录,明显未履行常态化管护职责,存在管护疏漏过错。
同时,业主在装修时仅自行改造室内马桶,未改动或接驳任何公共管道,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责任大小可以确定,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付业主30450元。
其中,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款中,由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14975元,剩余15475元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5500元,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承担一半。
法官在判决后指出,小区管道堵塞、污水倒灌是居住生活中高发的民生纠纷,本案明确了开发商源头建设责任与物业公司日常管护责任,打破了两者常见的免责抗辩误区。
开发商必须对施工质量负责,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均不能豁免其因施工遗留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失;物业公司则必须将日常巡查、疏通落到实处,事后抢修不能替代日常履职,公众责任险也无法完全规避赔付风险。
同时提醒广大业主,收房时应主动检查管线,遭遇损害后要及时留存影像、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