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丨购车款是否算彩礼,能要求返还吗?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09 14:10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其中,婚恋中“先买车再领证”,这类购车款是否属于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来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湖北孝昌的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其间李某提出“先买车再领证”,赵某遂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调解员:婚礼举办后还没满一个月,赵某与李某就因为生活习惯差异、家庭琐事处理方式不同等问题频繁产生矛盾,李某直接收拾行李返回了娘家,从此便不再与赵某进行往来。

李某回娘家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因款项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为促成婚姻付出了大量财物,包括15万元购车款、6.6万元提亲礼金、1.5万元“三金”款以及3.5万元拜茶礼,共计26万余元的支出,均属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因婚姻未成,彩礼应全额返还。

李某则认为,购车款是赵某对自己的赠与,并非彩礼,同时在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并人工流产,身心遭受损伤,认为15万元应视为赵某的过错补偿,因此不同意返还。

赵某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礼金及1.5万元“三金”款,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5万元购车款是否也属于彩礼”。

孝昌县人民法院法官 陈晓强:彩礼认定的核心标准,就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也是它同一般赠与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关键证据清晰显示,赵某支付15万元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李某提出“购车后才登记结婚”的要求,这笔支出完全是为了促成婚姻登记,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

法院表示,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终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8万余元。

孝昌县人民法院法官 陈晓强:人民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时,不会简单“一刀切”,而是会全面、综合考量各类因素。比如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对于婚约破裂的过错程度,以及接收方的实际处境等,都在考量范围内。

本案的判决明确,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参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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