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闻玉强 通讯员李娟娟)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7月4日,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要求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落到实处。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其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并强调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依法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提示函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不因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文件同时列举了依法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特定情形,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年休假安排方面,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提示函强调,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并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提示函还着重强调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报酬外,单位还需按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总工会呼吁全市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