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余梦亭)短短一个月内,先后往返全国7个省市,帮助他人转运现金10万余元,获利3500元。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5月30日,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24年12月初,家住海南省琼海市的韩某在茶馆喝茶时结识了孙某,孙某表示有赚钱的路子,只需要帮忙取包裹就可以获得一单500元的好处费,韩某随即同意。
孙某遂叫来一名男子帮助韩某在手机上下载“飞机”软件,并添加该男子的账户好友“8888”。“8888”告诉韩某,自己会通过该软件联系韩某,并通过该软件向其下发订单,韩某按照订单信息去取就行。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韩某通过该软件接了6次订单,前往重庆、上海、哈尔滨、长沙等多个城市,但因没有成功与被害人会面,并未拿到现金。
2024年12月18日,韩某又接到一笔订单,按照该软件上的订单消息,韩某从海南海口乘坐飞机前往武汉,又乘坐网约车到达蕲春县某广场,并将自己的位置和衣帽特征发给了“8888”,随后,不知自己被诈骗的夏某与韩某碰面,将装有十万元被骗资金的红色袋子交给了韩某,后韩某搭乘飞机返回海南,在琼海市某路段将现金交给“8888”。
夏某发现自己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到案后,对其运送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解称自己不知道运送的现金为犯罪所得。
讯问过程中,韩某提到自己曾经被长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过。承办检察官捕捉到这一关键信息后,迅速与长沙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得知韩某因在长沙市一诈骗公司做“引流员”而被立案侦查,于是调取相关侦查文书及讯问笔录。
有此异常的既往经历再加上韩某多次往返外省转移大额资金,获取高额好处费并由上家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等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官对韩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予以依法认定。
同时,鉴于韩某对上游孙某进行了辨认,已经确定了孙某的身份信息,该院督促公安机关对孙某上网追逃并进一步侦查。
检察官介绍,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看似是“轻松获利”的捷径,实则是走向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韩某表面上以“跑腿”“拿包裹”为名做兼职,实际上是心存侥幸以为能逃避打击。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代取不明资金,任何协助转移犯罪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莫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葬送自由和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