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颜莎莎)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健身会所、美容院、兴趣培训班等成为了“卷款跑路”的重灾区。如何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来看看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案件。
2019年,刘某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设一美容店。消费者李某在该美容店多次充值,总金额达14999元。然而,在李某仅消费了一半左右金额时,该美容店突然于2023年7月27日注销登记,正式停止经营。
经李某与合伙人王某结算,确定李某未消费的金额仍有7347元。李某多次主动与店家协商退款事宜,均遭拒。合伙人刘某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其他4位合伙人王某、赵某、蓝某、杨某以其并非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非适格主体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陷入被“踢皮球”的困境。无奈之下,李某将该美容店5位合伙人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因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未正式施行,宣恩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店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美容店合伙人应当对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承担连带退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店合伙人连带退还李某未实际消费的充值金额7347元。
这一判决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美容店合伙人作为经营者,其停业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必须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责,为消费者在类似纠纷中提供了维权方向。
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当及时清算,以“踢皮球”的方式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蓬勃发展的今天,消费者要时刻警惕潜在的风险。当遭遇美容店等商家停业、跑路等问题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不良商家无处遁形,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