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520”属于彩礼吗?宣恩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2025-05-22 22:03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董婷婷)“520”汉语谐音“我爱你”,“1314”汉语谐音“一生一世”,恋人之间常常以发谐音红包形式向对方表白、示爱。那么,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作为彩礼要求返还呢?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李家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男方付某与女方谢某原系普通朋友关系,后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付某多次向谢某微信转款共计42911.03元。其中多笔转账金额为5.2元、6.66元、52元、520元、1314元、5200元等。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付某遂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返还上述款项共计4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谢某表示,转账金额多为节日或纪念日发送,具有明确的情感表达属性,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付某则主张转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法官结合转账金额的特殊寓意及双方交往细节,认定相关款项不符合“彩礼”特征。最终,在法官的耐心释法下,付某认识到自身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主动以不到庭方式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在于区分“赠与”与“彩礼”。据介绍,“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感、增进感情而给付的小额财物(如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不可随意撤销。“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条件,需具备地方习俗性、金额较大性及明确婚约指向性,若婚姻未能缔结,可依法主张返还。本案中,付某的转账金额及时间节点均体现情感表达目的,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婚约约定,故不构成彩礼性质。

法官提醒: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产生一些经济往来在所难免,但是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导向,遵循诚信原则,避免将情感关系异化为金钱往来,若确需给付大额财物,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性质,减少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