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守护家园的“电子眼”,还是侵犯隐私的“第三只眼”? 你介意邻居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

楚天都市报 2025-04-02 07:33

绘图/刘阳

居民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带摄像头的门铃 受访者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实习生 丁耀 通讯员 刘惠明 陈章颖

4月1日起,我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首部专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法规,《条例》系统性明确了公共空间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及管理要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摄像头从公共空间越来越多应用于个人生活场景之中,有的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守护家人安全、记录快递外卖情况;但也有人担忧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当个人摄像头悄然对准楼道,是守护家园的“电子眼”,还是侵犯隐私的“第三只眼”?围绕“家门口摄像头拍摄范围是否属于公共空间”的讨论持续升温。

案例

女子状告邻居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侵犯隐私

王女士(化姓)和陈女士(化姓)二家是邻居。2023年,陈女士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王女士认为陈女士在未征得其同意情况下,在住所门口安装了监控设备,而且摄像头拍到她家大门,严重侵犯其日常生活隐私,对其生活进行了长期、大量、频繁的监控和摄影,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拆除监控摄像头。

王女士自述,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始终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武湖人民法庭。此案开庭审理时,陈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当初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且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上,摄像头对着走廊,并未对王女士自身隐私造成影响。安装摄像头之前,她询问过相关部门及物业,取得了认可,并非私自安装。

经法庭现场调查,两家的入户大门呈直角相邻,陈女士家的大门为外开,陈女士在其入户大门门把手正上方安装“电子猫眼”型监控设备,大门关闭时,监控范围为王女士家门口及双方门前区域。陈女士家的监控设备是否侵犯到王女士隐私,应具体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存在两个问题:其一,陈女士入户大门关闭时,其监控设备监控范围为入户大门处及双方门前区域,必然会拍摄到王女士家庭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上述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具有关联性,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二,陈女士入户大门为外开门,其大门打开过程中,监控设备角度发生变化,如此时王女士家大门打开,不可避免会出现拍摄到王女士家中入户处的情况,此种情形也属隐私权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案中,陈女士于其大门上安装了监控设备,拍摄到了王女士门口人员进出情况及部分室内空间,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拆除其门外的监控设备,并销毁已记录的涉及王女士个人及家人隐私的视频资料。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4年年初,王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陈女士已拆除了监控摄像头。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掌握必要的限度,以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公民在安装摄像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安装前最好取得相邻关系人的同意,或对相邻关系人进行善意提醒,以免造成误解或纠纷。其次,请勿选择对着他人大门、住宅内部等可能暴露个人或者家庭隐私的位置安装摄像头。再次,应当调整摄像头的角度及范围,避免拍摄到私人行踪或私密空间。最后,对摄像头拍摄到的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安装者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利用或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进行传播。

调查

超七成受访者主张限定监控摄像区域

市民对于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持什么态度?对此,极目新闻记者制作了一份调查问卷,询问了分布于武汉三镇的110名市民的意向。

对于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超七成受访者持支持态度,占比78.18%,他们认为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防盗、防破坏)占主要原因。近两成受访者不支持,而不支持安装的原因系受访者担心侵犯他人隐私或自己的隐私信息泄露,还有受访者担忧邻居可能反对或引发纠纷。

调查显示,已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受访者仅占两成多,为23.64%,未安装的达76.36%。

对于邻居安装摄像头,超三成受访者表示介意,占比31.82%,近七成受访者表示不介意,占比68.18%。介意的主要顾虑包括摄像头拍摄到自家门窗或私人活动区域、进出轨迹被长期记录导致隐私泄露风险等;不介意的原因主要是理解安全防护需求、摄像头有助于解决纠纷或案件等。

关于安装前是否需征得同意,超三成半受访者认为必须提前沟通,超三成半受访者认为视摄像头覆盖范围而定,约两成受访者认为不需要沟通,仅约一成受访者认为装完后告知即可。

对于摄像头监控范围,超七成受访者认为应仅覆盖自家门口,避免涉及公共区域。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曾陈律师处理过邻里摄像头纠纷案件,他提醒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时,可设置显著标识,张贴“监控区域”提示,符合公共视频系统管理要求,减少争议;严格数据管理,定期清理存储内容,避免留存无关信息;禁止将监控内容用于非安全目的或对外传播。若摄像头被认定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邻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拆除设备并可主张赔偿。

专家解读

个人在住宅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将面临严格限制

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谭冰霖,围绕个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合法性与责任问题,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解读,回应大众在智能门锁、邻里矛盾等高频场景中的困惑。

谭冰霖指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并重。公共安全保障和隐私权保护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不可偏废。“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若存在多种措施可选,应选择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案。”《条例》授权三类主体建设和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保障公共安全,同时通过对禁止安装区域进行负面列举、规范设备安装位置角度并要求设置提示标识、明确管理单位保护义务等方式,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

关于家门口安装监控合法与否的“关键分界线”,《条例》实施后,个人在住宅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将面临严格限制。谭冰霖明确表示:“商品单元房门口通道等属公共场所,依《条例》第9条,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个人不宜在住宅外公共区域安装,若确需安装,应由物业公司实施。”

那么像农村院落、独栋住宅与城市高层小区的安装规范是否存在差异?谭冰霖表示,农村院墙摄像头拍摄公共道路则明显违反《条例》。

当前面对智能门锁、可视门铃等设备因自带摄像头功能引发的争议,谭冰霖指出,这类设备处于法律与技术的“灰色地带”,需谨慎使用:若智能锁摄像头能直接拍摄到邻居人脸及门口人员来往情况,可能超出必要限度,存在侵权嫌疑,安装者或将承担相应责任。

谭冰霖认为,应构建多重防线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摄像头异化为“隐私威胁”。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管理单位需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与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和信息调用登记制度以及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对公开传播的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对接触到的信息保密,不得用于无关活动或泄露。公众应清晰了解这些权利边界与义务,合法合规使用监控设备,维护自身及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