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约7天就“下播”被公司索赔30万,法院这样判

极目新闻 2024-02-29 21:17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聂飘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但签约7天后,主播提出解除合同。传媒公司随即提出,按合同约定,主播需赔偿公司30万元违约金。2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该案,判决主播退款3万元签约金,但只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案情显示,2022年5月25日,某传媒公司与小艺(化名)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在两年的合作期限内,传媒公司给予小艺相应的平台资源,小艺需保证服从传媒公司的经纪安排,完成要求的直播时长和达成相应的直播流水金额。合作期间,如小艺违反合约则应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随后,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小艺支付了签约金3万元。然而,7日后,小艺以情绪不佳为由意图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随后,该传媒公司将小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要求小艺返还签约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小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传媒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和小艺返还签约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对于传媒公司请求的违约金30万元,合同虽有约定,但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传媒公司可获取的合作收益与签约主播的直播时长与流量、商业价值等因素相关。本案中,小艺依据合同约定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开播,而小艺在合同签订后第7日即提出解约,即传媒公司是否能取得预期合作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现某传媒公司前期投入的签约金3万元已判决由小艺返还,某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小艺违约而造成其他损失构成,即3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因小艺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确定小艺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万元,且该前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某传媒公司的损失,法院对某传媒公司的其他损失不再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判决,传媒公司与小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书》解除,小艺退还传媒公司签约金3万元并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