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伐木155亩,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极目新闻 2023-11-24 21:48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1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超范围伐木155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显示,2016年1月至7月,高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湖北省荆门市某村5组的377亩山林。2017年3月15日,高某办理了该处174.45亩山林的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3月至12月雇请他人采伐该处林地的林木并运出贩卖,但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

经鉴定,高某超面积采伐林木155.31亩(10.35公顷),超面积采伐立木蓄积434.87立方米。经委托林业部门出具意见,高某需在超采的155.31亩林地上补种松树实生树苗17084株,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经估算,高某需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近10万元。

另查明,案发前高某已将砍伐的林地全部种植了油茶、果冻橙等经济作物,现已成活。2018年12月,高某与他人成立了荆门市某果冻橙专业合作社,并以上述流转的某村5组山林为依托,通过雇佣当地村民种植油茶、果冻橙等经济作物,促进当地产业开发和带动村民就业。案发后,涉案山林的油茶种养和日常管理陷入停滞状态。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17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高某在2021年10月31日前承担荆门市某村5组滥伐林木155.31亩处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的,由被告人高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近10万元,用于该区域山林环境的修复。

宣判后,高某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全额缴纳原审判决的罚金、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请求从宽处罚。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依法对高某的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进行调整,改判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同时对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