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于香港以外办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特别安排,将于2024年1月1日终止。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递交至入境处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时均须身在香港。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入境处容许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未能适时回港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办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特别安排自2022年4月8日起实施,原订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考虑到社会经已全面复常、香港与内地及国际旅运稳步恢复,入境处决定于2024年1月1日终止上述特别安排,给予拟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充足时间作出适当安排。
根据上述将届满的特别安排,循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即使身处香港以外地方,亦可在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4星期内)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