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3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以及居住权、人格权保护等领域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
高龄女性离婚,法院调解可暂不“离家”
何某(女)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共同修建了木房一套,生育的两子现均已成年并常年在外务工。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何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解决其离婚后无房可居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诉请与刘某离婚,且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此系其真实意愿。但考虑到何某年事已高,且除夫妻共有的木质结构房屋外无其他可居住房屋。
子女又均在外地,离婚之后何某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与法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初衷相违背。
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同意在双方离婚之后,何某可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过若何某再婚后不得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据介绍,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设立可采取合同、遗嘱等形式。本案中,以调解书形式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为女方设立居住权,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实现了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基本权益。
婚前隐瞒重点疾病,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
2021年3月,李某(女)与陆某经双方亲属介绍认识,于2021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随后,李某外出务工。同年7月,陆某来到李某务工地,与之一起生活。在相处中,李某发现陆某经常做出异于常人的行为,便向陆某父母询问情况。陆某父母见难以隐瞒,便道出实情,原来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陆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认为陆某隐瞒疾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志,遂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陆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对双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陆某在婚姻登记前,未向李某如实告知精神病史。李某于2021年7月2日知晓陆某患病,于同年9月26日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李某与陆某的婚姻。
家务做得多,离婚可得经济补偿
易某与周某(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6年复婚。2021年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易某又于2022年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周某支付抚养费。
周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基本全职在家,婚内承担了洗衣做饭、接送照顾孩子起居,教育、督促孩子学习等较多的家庭义务,故要求易某给予家务补偿、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分割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均表示同意离婚,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家务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周某婚后基本没有工作,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及操持家庭等义务,周某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故结合家庭经济情况、易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易某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女职工遭受职场性骚扰,可主张侵权赔偿
周某(女)与邓某系同事关系,双方均供职于某品牌家居公司,2022年8月,周某晚上加班后准备回家,在搭乘电梯时碰见邓某,邓某见只有他们二人便心生歹念,将周某拉至公司走廊处强行对其采取拥抱、亲吻等方式进行猥亵,周某激烈反抗后报案,公安局对邓某实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事情发生后,邓某仍在原单位上班,周某却长期失眠、焦虑,经医院确诊患上轻度抑郁症,不得不离开已工作5年的工作岗位到医院治疗。周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和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虽然受到了治安处罚,但此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邓某的性骚扰行为构成对周某的民事侵权,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释法析理,对邓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诚恳向周某书面道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合计18000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并及时履行。
家庭暴力可多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矛盾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随后一年里,王某持续不断地骚扰张某及其近亲属,张某曾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和训诫,王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张某遂撤回申请。
2022年1月,张某以王某并未履行保证,持续通过短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还自称是张某的丈夫,骗取张某所在单位保安的同意后进入张某单位,接触、骚扰张某为由,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王某与张某虽非家庭成员,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执行。王某在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持续骚扰张某,在当庭签署保证书后,仍多次向张某发送骚扰短信、前往张某所在单位发放传单等,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法院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接触、骚扰、威胁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地及工作场所。并通过庭所联动机制和平台,向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张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送达,提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后回访了解到王某无视禁令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全身多处轻微伤痕,并摔坏张某手机,还持续发送骚扰短信。法院及时启动庭所联动机制,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司法审判参考“家事调查”
刘某(女)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其抚养。张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小某跟随其生活,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在城区有住房,教育、医疗条件均优于刘某,其父母均是退休人员也有稳定收入等。
为妥善处理婚生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委托妇联部门对双方的原生家庭进行家事调查,妇联部门走访调查后出具了家事调查回函,回函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原生家庭成员情况、职业特点、性格特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刘某与张某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相当,双方父母也都愿意帮助照顾张小某,但考虑到张小某系男孩,由父亲养育对孩子的性别认同及健全人格的形成更为有利,且参考妇联部门的回函内容,张某父母的情绪更加平和、稳定,家庭气氛更和谐,更有利于帮助照顾张小某,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
据介绍,湖北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改革,实行家事调解、家事调查、未成年人利益代表人制度等工作方式,大力促进“平安家庭”建设。本案系荆门市辖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家事调查制度,案件在处理时借助妇联及心理咨询师进行家事调查,查清当事人及其原生家庭的人际关系、生活情况、心理情况等案件周边事实,为法院全面评估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纠纷,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