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湖北日报 2023-01-21 17:13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谭盈)近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款项笔数多、金额大、历时长。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方仅有代理律师到场。后在进行法庭调查环节时,原、被告双方对出借款项的事实、出借的具体金额以及还款事实均存在较大争议。

法官每次问到具体细节,律师要么以“作为代理人我不清楚”为理由应答,要么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由于被告方当事人本人一直未到场,法庭调查受阻。

为深入细致查明事实,法官向被告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知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不得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不到庭,并明确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本人到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事实也越辩越清。激动过后,原被告双方平静了下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理清了多年的积账,最终二人握手言和,当庭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

东湖高新区法院通过这项制度创新,有效化解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说不清的难题。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让其在庄严的法庭诚实地说出事实真相,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以及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