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饶传军、张玲玉)“感谢检察官的公正高效,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1月9日,十堰市某养老中心负责人张某专程来到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送来“精准监督护公正 检察护企优环境”的锦旗表达感谢之情。
张某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送锦旗。通讯员 供图
事情追溯到三年前,2019年,张湾区某局在对辖区某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食堂烹饪间有一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食堂储藏室内有一箱已开封的牛奶、食堂库房有一瓶未开封的无生产日期标注的豆瓣酱。该局据此认定养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合并罚款55000元,后因养老中心逾期未缴纳,又加处罚款55000元,共计11万元。养老中心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2022年上半年,十堰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检察专项活动,张湾区检察院发现该案件并向市检察院进行了报告。经过依法调取卷宗、实地走访、查阅采购台账、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服务对象等调查,查实已开封的过期豆瓣酱为2019年春节张某在食堂招待亲友时遗留,牛奶为亲戚拜年时赠送,并未给老人食用。张湾区某局只有养老中心不当贮存的证据,并无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据,且未针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调查核实。
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张湾区检察院依法提请十堰市检察院抗诉。十堰市检察院收到该案后,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张湾区某局对该养老中心食堂烹饪间有一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食堂储藏室内有一箱已开封的牛奶,食堂库房有一瓶未开封的无生产日期标注的豆瓣酱,在无证据证明用于经营活动前提下,直接推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罚。
2022年6月2日,十堰市检察院依法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7月8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发回张湾区法院再审。12月12日,张湾区法院经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