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梁正权 聂瑞
男子以招工、支付工资为由,索要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信息,转移资金据为己有。1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7月至10月,颜某在于某承包的某工程项目务工,按照约定,于某需支付颜某16000余元工资。2021年11月,于某以支付工资为由,让颜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拍照发给于某。拿到这些信息后,于某用颜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颜某银行卡,将颜某银行卡内12000余元盗走。2022年1月,于某故伎重施,先后盗走洪某、习某支付宝账户内资金18000余元。案发后,于某亲属主动退赃8600元,于某也在亲人的规劝下投案自首。
“我们依法审查后认为,于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当地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锁屏密码、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更不得随意将装有支付宝和微信的手机长时间交给他人使用,警惕钱款被不法分子“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