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胡兵)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起制毒贩毒大案,13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5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4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并处8万罚金。
警方出击:捣毁一制毒工厂
2020年3月,沙洋县公安局对一起本地吸毒案的毒品来源进行追查时,发现一外地贩毒团伙正在向沙洋境内输送、贩卖冰毒。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一个由多人组成的贩毒团伙进入民警视线,他们的分销网络已经覆盖湖北省内的武汉、仙桃、荆门、天门、潜江等地。
2020年5月,警方分多路赶往潜江、汉川、武汉等地将该团伙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查获冰毒9公斤,专案组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团伙所贩卖的毒品全部来自外地。经进一步深挖,民警发现制毒的窝点可能藏匿在仙桃市某乡镇的一处村落中。
专案民警趁着夜色掩护,数次在不打手电的情况下徒步摸黑进村侦查,每次都要持续整夜,直到天亮后才悄悄撤离。侦查过程中,一辆面包车引起了民警注意,这辆面包车经常搭载一些人员走入村里一条偏僻的道路,那里并没有民房,只有一个孤零零的渔棚,周边都是成片的鱼塘。
办案民警选择了一个阴雨天气,从当地超市购买了几套村民普遍穿着的雨衣,乔装打扮后前往侦查,发现这个渔棚就是他们寻找已久的制毒窝点。
2020年11月25日晚,警方调集警力赶往仙桃市展开抓捕行动,将该制毒工厂成功捣毁,数名制贩毒团伙嫌疑人被悉数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风干机、量杯、水桶、水盆等若干制毒工具,以及冰毒成品6.4公斤。后来,民警又通过大规模搜索行动查获各类大量制毒原材料。
警方查明,2019年以来,该制贩毒团伙以办养殖场的幌子承包了这个渔棚周边数百亩的土地和水塘,并投入100余万元进行改造,为了遮掩制毒过程中散发的刺激性气味,防止被人发现,他们还饲养了很多鸡鸭,并趁阴雨天气进行制毒活动,试图躲过警方侦查,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
据了解,警方共抓获制贩毒嫌疑人10余名,查获大量毒品及原材料、缴获各类制毒工具若干。
一审判决:13人涉毒品犯罪领刑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涉嫌毒品犯罪将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荆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在第一起制作毒品中,杜某(男,今年38岁,河北邯郸人,小学文化)、陈甲(男,今年34岁,湖北武汉人,初中文化)、李某(男,今年30岁,湖北武汉人,初中肄业)、昌某(男,今年33岁,湖北仙桃人,小学文化)、陈乙(男,今年32岁,湖北团风人,小学文化)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240公斤;在第一起贩卖、运输毒品中,陈丙(男,今年47岁,湖北京山人,高中文化)、李某、陈甲、昌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陈丙、昌某参与贩卖69公斤,李某参与贩卖、运输44公斤,陈甲参与贩卖44公斤),胡甲(男,今年36岁,湖北潜江人,小学文化)、杨某(男,今年33岁,湖北潜江人,大专文化)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4公斤,胡甲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公斤;在第二起制作毒品中,杜某、李某、龚某(男,今年35岁,湖北仙桃人,初中文化)、陈乙、刘某(男,今年39岁,湖北武汉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杜某、李某、刘某共同制造28.88公斤,陈乙参与制造28.596公斤,龚某参与制造21.232公斤;在第二起贩卖、运输毒品中,杜某、李某、龚某、陈乙、刘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杜某、李某、龚某共同贩卖、运输20公斤,陈乙从中参与贩卖13公斤,杜某、陈乙、刘某另共同贩卖、运输0.4公斤。
综上,杜某、李某均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268.88公斤,陈丙贩卖甲基苯丙胺69公斤,胡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公斤,龚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1.232公斤,昌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40公斤,陈甲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40公斤,陈乙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268.596公斤,刘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28.88公斤,杨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4公斤,张某(女,今年49岁,湖北潜江人,初中文化)贩卖甲基苯丙胺240克,胡乙(男,今年54岁,湖北潜江人,小学文化)贩卖甲基苯丙胺48.57克,彭某(男,今年36岁,福建长汀人,高中文化)非法出售制毒原料麻黄碱787.5公斤。
法院认为,杜某、胡甲、龚某、刘某、张某、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陈乙在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在与胡甲共同贩卖、运输毒品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在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李某、昌某、胡甲、陈丙、张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除杜某、李某因情节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其他6人均依法可从宽处理。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胡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杜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极大,作案次数多,在共同作案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其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李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极大,在共同作案中系主犯,且多次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法院判决,杜某、李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甲、龚某、昌某、陈甲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制造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乙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胡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彭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13人违法所得1337.84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