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实习生 陈怡涵
消费者花费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在展会现场预订家具,参展商会不会收钱后卷款跑路?参展商在展会当地没有实体店,消费者遇到纠纷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极目新闻接到多起在家博会购物后产生纠纷的投诉。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展会现场购物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为了最大可能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最好在组委会服务台缴费。
签合同后反悔,商家拒退定金
8月14日,在汉阳举行的华夏家博会上,朱先生看中一款某品牌沙发,售价7500元。他支付4500元定金,并签订购销合同。之后他继续逛展,又看中了另一品牌的一款沙发。
权衡之下,朱先生决定购买后一款沙发。他返回前一款沙发的展位,与销售人员沟通退款事宜。
“销售人员一口答应‘可以退、退全款’,还让我找一位刘经理。”9月13日,朱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销售人员将他的购销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儿才还给他。此时他才发现,合同备注栏有一行手写字体:“特价商品,定改制商品,样品处理,不退不换。客户认可,此价不含上楼费不含税。”
“我记得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这一行字,但由于对方满口答应可以退款,我就没有太在意。”朱先生说。由于第二天撤展,他便给刘经理打电话要求退款。对方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并说:“是谁让你退的,你就问他怎么办。”
经多次协商,刘经理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供朱先生选择:一,为朱先生换一套沙发,但价格不能低于合同中的款式,朱先生需补齐差价;二,如果朱先生确实要退单,则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售价30%的违约金。
“销售人员向我介绍时,从没提过这是特价商品或定制商品,也没有说不退不换。”朱先生气愤地说。
14日,记者拨打合同上留下的电话,表明身份和采访意图。接电话的女士说,事情经过与朱先生的表述有出入,但具体情况她不愿多说,便挂断电话。
随后,自称公司负责人的姜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合同备注栏里的那行字,肯定不是后来加上去的。相关部门曾组织该公司与朱先生调解,公司做出让步,将违约金从30%降到了20%。
仅有口头承诺,维权困难重重
7月9日,在汉口举办的世纪家博会上,吴女士为即将交付的新房预订了一套家具。“付款前,销售人员十分热情,一口承诺‘不满意可以退钱’。她还说,她可以把自己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写在订货单上,以表诚意。”吴女士说。她被销售人员的话语和态度打动,当场支付了5000元定金,也没有要求对方把退款承诺写下来。
8月,吴女士参观新房样板间后,发现订购的家具尺寸偏大,而且家人更偏向于全屋定制家具。她于是向当时的销售人员提出退款,对方却以“我一个人说了不算”为由拒绝。
吴女士提供的订货单显示,她预订了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多款家具,总货款2.68万元。备注栏有一行小字:“产品单价均不含税,订货后不得退款退货。”
9月13日,记者联系上当初接待吴女士的销售人员小梁。她介绍,世纪家博会上,吴女士多次来到该公司展位。“她第一次来时,我确实向她承诺过,可以先交一部分钱做‘预售’,之后不想要可以退;第二次,我们花了三四个小时沟通敲定各种细节,付款前我也多次向她确认,她都表示没有问题;第二天逛展时,她又来我们这里聊了半个小时,我们聊得很愉快。”小梁说。双方确定订单的几个小时里,吴女士没有提到可能退款,因此她没有将退款承诺写在订单上。
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吴女士购买该公司一套售价3990元的桌椅,公司将剩余差价1010元退还吴女士。
业内人士建议:在服务台缴费
武汉世纪家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一位段姓经理告诉记者,家居行业本身容易产生消费纠纷。为避免部分参展商撤展后“跑路”,家博会主办方通常会在展场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到组委会服务台缴费。“有了这个‘保证金’,一旦消费者与参展商发出纠纷,主办方也方便从中协调。”段经理说。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宣处胡翠兰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特价商品、样品仍要符合质量要求,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已经知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吴女士消费纠纷一案中,购销合同中备注“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胡翠兰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重视书面合同,看清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以减少消费纠纷。此外,关于商家撤展导致维权难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可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