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瞿燕
专挑酒后驾车的人下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8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高院获悉,咸宁市通城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恶意“碰瓷”敲诈案,三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2021年9月份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邀约李某星寻找酒驾目标“碰瓷”,李某知晓后于同年10月15日后自愿参与,三人驾驶轿车从河南省出发到其他省市寻找酒驾目标“碰瓷”。
据交代,吴某某等人主要是驾驶小车专门去夜宵店盯梢,专挑喝了酒开车的人下手,随后制造开车追尾交通事故,向对方司机索赔敲诈。其中李某星负责开车、李某负责协商赔偿事宜、吴某某负责收款和日常开支。
三人先后作案九次,其中李某参与六次,在湖北省黄冈市、咸宁市、江西省九江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对方司机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实施敲诈,共计非法获利22750元,除去日常开支,三人平均分配非法获利所得。

审理现场(通讯员供图)
通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星、李某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酒后开车或报警相要挟,实施“碰瓷”,敲诈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赃款,应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2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