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7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
这一判决被专家认为具有“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它向全世界宣示了这尊肉身坐佛像的归属。这一次,中国法院维护了中国受害者对于被盗文物的所有权。值得一提的是,此案背后,亦有福建山村诸多村民的不懈努力。
在本组报道中,《法治周末》记者对“章公祖师”佛像追索案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同时也展现了村民们朴素而深切的情感与信仰。
多年来,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历程,则无疑是此次历史性判决意味深长的背景。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对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镇阳春村和东埔村全体村民来说,7月19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这一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奥斯卡(Oscar Van Overeem)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设计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B.V.)、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代高僧章公祖师坐化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原供奉于阳春村普照堂。1995年12月14日,佛像被盗。荷兰人奥斯卡主张199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买受取得涉案佛像,但未提供佛像来源的相应交易凭证。2015年3月,佛像在被盗近20年后经奥斯卡许可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公开展览。
始终殷切盼望“章公”早日回归的阳春村村民林明照旁听了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尽管“听不懂那些严谨的专业法律词汇”,林明照仍觉得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好像有章公在保佑一样”。
村民启动跨国追索
林明照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章公祖师”像、普照堂为阳春村与东埔村村民共有。大概20世纪60年代之前,东埔村是阳春村的一部分,后来才分成了两个村。
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刘洋是最早开始介入案件的律师,他曾担任圆明园兽首追索的首席律师,也参与了洛阳龙门石窟佛首追索案。在他的牵头之下,多位律师在海内外共同参与此案。诉讼在中国和荷兰两国平行展开。
2015年12月14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
2016年6月8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立案。
2018年10月31日,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表示将举行第二次听证会。6位村民代表当即决定远赴荷兰。
2018年12月12日,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为根据荷兰法律,阳春村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驳回阳春村委会等的起诉。
据新华社报道,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曾表示:“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兰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佛像确实为其所有、确系被盗,则有可能打赢官司。”“‘人类遗骸’是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及民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
2019年,刘洋因病辞世。彼时,在中国的诉讼一审法院尚未宣判。
终获开创性裁决
此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华洁接任律师团主理人。她表示,案件在两国同时起诉并不矛盾,因为案由并不相同。国内法院从侵权视角启动物权保护的诉讼,诉讼请求是让荷兰收藏家停止侵害并返还原物;国外以物权确认启动诉讼,诉讼请求是归还村民财产,即“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2020年12月,三明中院对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返还佛像。37页、两万多字的判决书逐一认定了本案中的焦点问题。
今年7月1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中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
回顾7年追索路,徐华洁说,“唯有艰辛”。她回忆,第一次来到阳春村调查取证时,“好几个白天到晚上,几百位村民一一向我们递交委托授权书”。村民们朴素又浓烈的情感打动了徐华洁,“他们非常激动,几乎都在流泪”。
作为一直关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跨国追索案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是因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为特殊文物,承载着历史见证、民族情感、文化认同等各方面的价值,此案件打破了一般国际私法上的诉讼管辖原则,由原属国法院受理,这在国际上也有过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三明中院一审关于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的判决。在王云霞看来,这是标杆性的、突破性的、开创性的裁决,“因为这是我们第一次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身处海外的、被盗中国文物的现持有人返还文物”。
二审宣判后,返还仍不易
徐华洁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和荷兰没有相互承认的相关条约,接下来如何执行确实是目前要面对的问题。和解、政府协调、外交途径等可能都会涉及,也有可能多种渠道“殊途同归”,但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
王云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涉及文物归还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都无法适用于这一案例。尽管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缔约国,但荷兰是在2009年加入的,所以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的追索并无法律效力。而对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虽于1996年签署,但荷兰议会至今未批准,所以这个公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被盗文物返还纠纷的平行诉讼在国际上有先例,通常对原属国而言较为有利。这个案件的判决,对“潜在的买家”“对被盗中国文物的现持有人,都是一种警示”,王云霞强调,“它警告了潜在的被盗中国文物的购买人,如果他们购买,可能会遇到类似诉讼;而对于现持有人而言,也有促进他们主动返还的积极作用”。
王云霞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宣示意义。它向全世界宣示了这尊肉身坐佛像的归属,中国的法院维护了中国受害者对于被盗文物的所有权。
“现在对于奥斯卡而言,他持有的就是一个非法的、属于中国的文物。他没有办法再度转手,没有任何人会接盘,佛像没有了再进行转让的价值。此外,也没有任何一个博物馆会接纳这尊佛像来进行公开展出。”王云霞补充说,根据《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不得收藏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文物,而公开展示非法取得的文物对于博物馆而言也有道德压力。
由于我国和荷兰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无法相互承认判决、相互协助来执行判决。那么,拿到这个案件判决的村民们能做些什么?对此,王云霞认为,因为被告并非中国公民,在国内也没有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所以,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与其沟通,说服他将文物返还中国。
王云霞注意到,曾有报道称,奥斯卡希望获得补偿。她提醒道:合理补偿是针对善意持有人而言的。现在仍无法确定奥斯卡购买时是否明知佛像属于被盗文物,是否已对佛像的出处进行了调查。如果奥斯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是善意持有人,那么原告可能需要对他作出合理补偿。因为对“善意持有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在国际公约还是荷兰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原告的经济能力有限,可能需要社会力量参与进行筹款,来补偿奥斯卡在购买、修复等环节对这件文物的合理支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补偿并不等同于从奥斯卡手中购买文物,更不是国际市场上的公开拍卖。“坚决反对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中国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是我国的基本立场。”王云霞强调。
曾担任阳春村党支部书记的林开望如今是大田县阳春普照堂文物保护协会会长。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在阳春村,由乡贤带头做起了数字乡村试点,现在各个路口、基本每家每户门口都安装了高清摄像头。等“章公”回来,“我们一定将他保护好,至少在监控上有据可寻。”他说。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作为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裁判,为中国追讨海外文物打开了新局面。”听到这样的说法,林明照表示赞同。和其他村民一样,他只希望,“荷兰收藏家能理解我们村民对章公的信仰,早日让章公回到他已经待过一千多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