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饶贝勤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以线下庭审方式,对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原党委副书记、黎圩镇政府原镇长徐华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华在担任中共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党委副书记、黎圩镇政府镇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立项、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0年8月,被告人徐华通过程某平认识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干部熊某,便希望熊某在其提拔重用方面提供帮助,熊某答应帮忙。被告人徐华与熊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一餐馆见面吃饭。饭后,被告人徐华请求熊某帮其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随后徐华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送给熊某,熊某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熊某联系他人为被告人徐华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打招呼说情。
被告人徐华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缴纳了罚金刑保证金21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22万元已被监察机关扣押,受贿赃款被被告人用作行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华利用其担任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党委副书记、黎圩镇政府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立项、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数额巨大;为谋取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告人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代为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徐华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