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人替公司以个人名义贷款成被告 检方精准监督厘清纠纷 近390万元的“冤枉债”不用还了

楚天都市报 2022-07-21 07:52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揭梦林 邓正蛟)“非常感谢你们,我们不用再为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近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黄某带领着三家人,来到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给案件承办检察官送锦旗致谢。因为检方的精准监督,这三家人终于厘清了近390万元的“冤枉债”。

2013年11月,某木业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与某村镇银行商定,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贷款模式借款,用于公司厂房建设。同月,黄某等几名职员与木业公司签订贷款授权委托书,木业公司委托黄某等以个人名义各自在某村镇银行办理贷款100万元人民币。此后,黄某和妻子万某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当日将100万元人民币发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木业公司通过黄某账户仅偿还了贷款期限内的部分利息。

2017年,该银行将黄某及其妻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等近130万元。黄某和妻子一下傻了眼,找木业公司,公司却说经营困难无力还款。找银行协商,银行只认法院的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黄某夫妻名下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财产均被查封,孩子上大学的钱都拿不出来。为尽快还债,年过五旬的黄某远赴广东务工,妻子在家继续申诉,一家人被迫分离。

无独有偶。黄某2名同事也遭遇了同样的事,各自要偿还近130万债务。听说检察院可以对生效的民事裁判进行监督,三家人就向宜昌市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承办检察官熊元波仔细梳理出本案的两个疑点:黄某等人是否为本案的还贷主体,某村镇银行对案涉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否知情。

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贷款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查明,银行对该委托贷款事实是明知的,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木业公司和银行,与黄某等人无关,木业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

去年4月29日,宜昌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今年6月30日,法院改判黄某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至此,压在三家人身上近390万元的债务终于卸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