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浙江温州乐清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驴友在野外参加岩降活动时受伤身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同行驴友和景区管委会共同赔偿43万余元的诉请。(据6月14日光明网)
据报道,郑某、胡某、鲁某等均为户外运动爱好者。2021年9月,郑某临时建立微信群,商议开展高山岩降活动,后将行程安排通过群公告发布,并提醒“保险自买、安责自负”。胡某、鲁某等几人自愿入群参加活动。
去年10月,胡某、鲁某等人一同前往岩降地。过程中,一块大石突然掉落,砸中胡某头部。郑某当即联系救援队并报警求助,同时和其余伙伴对胡某进行自救。不幸的是,胡某因伤重于当晚离世。此后,胡某家属将群主郑某、事故发生时位于胡某上方的鲁某以及景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参加此次岩降活动是自主自愿行为;事故发生时,鲁某虽在胡某上方,但不在同一垂直线上,胡某被风化的下落石块砸中应认定为意外事件;郑某并非组织者,活动过程中无管理、营利行为,群公告内已告知活动风险,事故发生后也已尽了合理救助义务;岩降山峰为野外,不属于旅游景区,事发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本次野外岩降活动也超出景区管委会的合理注意范围。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受到网友的肯定,认为法官主持了公道,成年人自愿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就得自担风险,不要一出事就找同行者的责任。
近年来户外活动兴起,一些驴友执意进入一些没有开发、没有安全保障的地带,一旦遇险,需要社会力量救援不说,还常引起索赔方面的纠纷。类似的判决并不鲜见,几乎都是驳回不合理的诉请。网友们认为判决公正,并不是对驴友的遇险、遇难缺乏同情心,而是认为,公正的判决能让驴友明白“自甘风险”的含义,从而更懂得自我保护的重要性。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能够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能够认知到即将遭受某种风险,依然将自己置于危险事项之中,从而导致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诸如户外探险之类,如果参加者是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相关的风险,一旦在探险过程中遭受损害,同行者并无过失,后果就该自己承担。“自甘风险”免责制度,让责任承担更加明晰公平,也符合“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
驴友攀岩遇难诉赔被驳回,再次诠释了什么叫“自甘风险”。这一判决并非无情,恰恰是此时“无情”胜有情。它以法律来提醒驴友敬畏生命,劝诫驴友户外活动有风险,而且这个风险是自担的,行动前当三思而行,一旦参加就要做足安全保障,以免让自己置身于危险当中,不给自己也不给他人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