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陈亚莉、牛腾州)简案快审,节省各方诉讼和时间成本。6月3日,武汉市汉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某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30%的学费。该案仅一周就完成了审结。
2017年6月,杨女士与某国际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学员信息表》,表上附带《学历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杨女士提供“高升专”学历相关服务,负责自报名之日起,学习期间至办理毕业等手续的完善服务,并承诺所修学校的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上查询学籍信息。当天,杨女士支付宝转账支付学杂费等共9500元。
之后,杨女士完成学历项目的考试及相关流程后,该公司未继续为其提供毕业证申请服务。2020年12月,杨女士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员工,询问毕业时间,却被告知预计毕业时间现在暂时不确定。2021年12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学历项目服务协议》合同,被告返还学杂费9500元及利息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是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杨女士交费后,确实取得了某学院工程专业学籍,涉案公司提供了教材发放、备考提纲、网络报名等服务。杨女士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表明该公司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时存在重大瑕疵,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为杨女士取得毕业证书的义务,导致双方签订的《学历项目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马上实现。培训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杨女士取得毕业的时间延后,并非完全违约。因此对杨女士要求培训公司返还全部9500元培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到培训公司的违约责任给杨女士带来的时间成本和额外支出成本,酌定该公司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责任,即应向杨女士退还2850元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