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吕帅)热心搭手帮忙却意外受伤,“老板”与其他提供劳务者相互推诿,究竟谁应当为帮工人受伤负责?
2020年9月,王方因搭建鸡棚需要木材,便安排其弟王圆、女婿吴龙搬运木材,王圆又邀请李三帮忙进行搬运,各方之间均未约定也未支付报酬。其间,李四在与朋友李三通话后亦前往无偿帮忙搬运木材,却在搬运木材时被倒下的木材砸伤。李四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40余天。
李四要求王方、吴龙二人赔偿其受伤损失,王方认为其未雇请李四,也不认识李四,且其将搬运木材的事情委托给王圆,没有规定时间,也没有约定费用,应为承揽合同;吴龙认为其系受王方的委托转运木材,其并没有委托李四搬运木材,双方也相互不认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方接受他人义务帮工搬运木材,在其对所需搬运木材的数量、搬运木材的设备条件、帮工人专业能力等均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作为被帮工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搬运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李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徒手进行木材搬运活动的危险性理应有所预见,但李四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吴龙的责任。吴龙不是本案的被帮工人,对李四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责任划分为由王方承担40%责任,李四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为宜。判令王方赔偿李四费用十四万余元。王方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方因建设鸡棚口头委托其弟弟王圆、女婿吴龙负责安排木材搬运工作,三人之间并未约定劳务报酬,亦未实际支付劳务报酬,鉴于王方与王圆、吴龙之间的亲属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王方与王圆、吴龙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和义务帮工关系并无不当。其次,王圆邀请李三加入木材搬运工作,之后李四也自愿无偿加入木材搬运工作,李三、李四均系无偿提供劳务,而王方作为实际受益人,故李三、李四均与王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虽然王方不在现场,但王圆、吴龙作为王方在现场的代理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李四的帮工行为,故王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王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山坡法庭法官李华杰介绍,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义务帮工通常是发生在熟人、朋友和亲人之间,有感情做为纽带,鼓励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营造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但帮工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行为过程中的正常风险应当自己承担,适用过错责任,有过错则承担,无过错则不承担,过错大多承担,过错小少承担,义务帮工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
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