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40万装修费后业主反悔 因签过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晚报 2022-04-13 08:32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勇 耿珊珊 通讯员李金星 姜泰阳)4月1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夏胜做客本报“周二之约”专栏,以案说法讲述了一起装修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三年前,市民齐先生在武汉市江岸区买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精装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后,齐先生又追加了40余万元费用对装修进行升级,并补签了《装修升级合同》,合同附件注明了装修升级部分及所用材料品牌。

一周内,齐先生向置业公司支付了所有款项,却发现置业公司未在《装修升级合同》中加盖公章,遂以置业公司收取的40余万元升级装修款没有依据,且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为由,要求返还装修升级费。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实地查看发现,涉案房屋装修的配置及品牌与《装修升级合同》注明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虽未在《装修升级合同》中加盖公章,但其已经按照《装修升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收取了装修升级款。以上充分说明齐某与置业公司双方就升级装修事项达成了合意,应认定《装修升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从《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和《装修升级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条件来看,案涉数个合同服务于共同的交易目的,构成合同联立。齐某以置业公司收取升级装修款并无合同依据,要求返还40余万元装修升级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此驳回了原告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直播中,夏胜庭长告诉网友,“有约从约”是司法审判原则。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