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二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同意。”
“同意。”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落槌。从立案到审结,该案仅用时16天,实现了简案快审。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案件。卢某驾驶出租车,未按规定时速行驶,造成四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郑某多处受伤。郑某起诉要求被告卢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十堰中院,该院民一庭副庭长祝家兴经阅卷发现,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适用二审独任审理程序的条件。
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祝家兴采取了独任制审理。通过耐心释法说理,郑某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十堰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矛盾纠纷至此化解。
此前,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至少需要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官之间的庭审安排需要协调时间,当事人从立案到开庭、判决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这一新条款,创设了二审独任制,即由法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自今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湖北法院积极适用二审独任制新规,有力提高了审判质效。
在咸宁中院,针对上诉人嘉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某科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纪利军按规定启动二审独任审理程序。
经过不到半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立案到结案仅十多天时间,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还能更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纪利军认为,二审独任制有助于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质性化解纠纷。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民事审判工作中,中级法院要更加精准把握二审独任制的含义,在适用程序上恪守规范,在当事人诉权保障上实时全面,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运用到每一起案件中,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袁伊璇 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