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7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姚怡 郝硕)有人制作假冒茅台酒,利用假冒茅台酒的包材,从他处购买散装基酒进行灌装封存,再对外予以销售。
3月17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办结了我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机关认为,卖假冒茅台酒不仅侵犯商标权,而且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常某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利用假冒茅台酒的包材,从他处购买散装基酒进行灌装封存,再对外予以销售。2021年5月,公安机关在常某某等人制假窝点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95瓶,货值金额74万余元。2021年8月,该案被移送至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常某某等人的行为既包含了假冒行为,也包含了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他们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常某某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江岸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下,江岸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将侦查关口前移。
2021年10月,江岸区检察院以常某某等5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生产的白酒没有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许可,属无证经营,同时生产的白酒甲醇超过国家标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全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起诉期间,检察官对被告人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最终本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从公益诉讼保护的角度出发,检察官鼓励行为人积极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月6日,江岸区法院以常某某等5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常某某等人一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40万元罚金。同时,经调解,法院判令常某某等人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物品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江岸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