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丨保护网络时代人格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2-02-21 17:28

最高检发布五起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

今天(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发布会,发布了五件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陌生,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等,都是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权益。网络时代,要更加强调人格权的刑事保护,它有着怎样的指导意义呢?

侵犯2亿条公民信息 揭开涉案公司真面目

在生活中,您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吗?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源源不断;更有甚者,被冒名办卡透支欠款;账户钱款不翼而飞。我们的信息怎么会被别人了如指掌?他们又是从哪拿到的这些信息呢?

在近期审结的一起涉及侵犯2亿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中,办案人员通过细致工作揭开了一家名为巧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真面目。那么这家公司究竟是怎么将非法窃取贩卖数据的勾当隐藏在它们貌似合法经营的外壳之下的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它是一家数据公司,它把这些数据生产要素变现,通过这个来赚钱。

个人数据怎么在这样的公司手里成了变现工具?这是巧达公司推出的一种名为“保险关系多”的产品,它的销售目标是保险经纪人。公司宣称产品里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让他们更加精准地推销。这是销售秘诀还是另有蹊跷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涛:他们宣称,保险公司的员工,你只要购买账号权限之后,他们公司的服务器的后台会通过自己的数据库去对比你的通讯录,然后生成一个综合的分析的意见,可以帮你分析出你手机通讯录这些人大概的人际关系,然后他的收入背景,你结合这些信息之后,就可能更精准地去推销你的保险。

那么,为什么仅凭业务员的通讯录,巧达公司就能让他们找到目标客户呢?办案人员侦查发现,原来秘密在于巧达公司还有一套所谓自行研发的大数据平台,与手机号匹配后,能提供个人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李涛:你在我这个产品里边输入对应的电话号码,那么我这个产品就能够告诉你,这个电话号码对应的人员他的基本的信息。它能够告诉你说这个人他之前上的是什么学校,然后他这个学校大概是什么级别,然后他之前的个人薪酬是多少,他从事的是什么行业,这些相关的信息就是已经非常细致了。

巧达公司依据这样的数据,还开发了“数字英才”等产品,其核心都是通过手机号等信息进行碰撞、匹配出详尽的个人数据,并企图通过出售这些产品牟利。办案人员查询巧达公司搭建的大数据库,发现其信息与求职简历相关,像这样的数据竟超过了21000万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我们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排重,认为这2.1亿条大概涉及的公民是有4600万人。

在求职者的简历中,除了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之外,还有教育经历、职业生涯、爱好特长等信息。侦查表明,这些数据并不是用户向巧达公司提供的。那么,这样海量的简历数据是从哪里来的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巧达公司本身自己是有自己的招聘网站,就是人力资源网站的。第二就是他们公司通过相关的爬虫技术,从咱们国内某些主流的各大招聘网站上扒取了大量的公民的简历,就是各种求职者的简历信息。

也就是说,简历数据的来源主要是面向普通用户使用的招聘网站。实际上,依据相关法规,招聘平台对公民简历的使用与获取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那么,巧达公司掌握的这些简历数据是如何在招聘网站未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们窃取走的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现在主流的各大招聘平台,一个是面向求职者的,一个是面向各大公司的人力资源。每个人力资源专员自己的账号里边都会有大量的公民的简历信息,而巧达公司给你这些人力资源专员服务,你在A平台、B平台和C平台上,你都有大量的简历,这样你平时管理起来可能不方便,那么我给你提供一个归集管理的服务,这样到时候你只要登录我们巧达的产品的账号,那么自然而然的,你所有的在这多个平台上你的账号就统一都能够归集到一起。

起底巧达公司 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简历数据

案件东窗事发时,巧达公司尚未来得及大量变现。2020年1月,巧达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首席技术官、技术副总裁等多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后,检察机关又对公司“保险关系多”产品负责人、数据采集负责人等同案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家公司呢?

检察机关指控,巧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于2015年至2019年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多个招聘平台上存储的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公司由被告人王某一手创办,成员包括首席技术官沈某、技术副总裁林某、数据采集部负责人欧某等。

公诉人进行法庭质证:王某和欧某的聊天记录,这个里边完全地在讨论爬取的技术细节了,然后两个人在这个里边对爬取的非法性其实是有相当的明知的。比如说在2016年欧某和王某谈道,好在这些账号没有死,然后王某说如果我们不做好,后面会有很大的隐患,然后他们这种采集受到了相关被采集对象的高度防范。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不断招聘技术人员,持续窃取简历数据。巧达公司将非法获取的简历信息用于自行开发的“数字英才保险关系多”等产品,对外销售牟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打击得还是比较及时的,所以说巧达公司所谓的变现的这些产品,都还处于试运行或者是研发的过程中。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单位巧达公司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19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主犯王某获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欧某获刑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王某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陈禹橦:这个案子是经历了二审,二审法院是裁定维持原判,那么也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准确的,也体现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一个严厉打击的司法保护态势。

承办过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检察官介绍,近年来,此类犯罪手法翻新,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通过立法等方式不断加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许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实是大量的电信诈骗泛滥的一个源头之一。因为犯罪分子掌握了被骗人就是被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说他们可以实施精准的诈骗,就上来我就说出你的姓名地址或者你基本情况,很容易取得老百姓的信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陈禹橦:实际上我们知道,2021年1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里面,是把公民个人信息放到人格权这一编里,人格权里包括了隐私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在民法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保护。那么作为刑事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的刑事司法保护,其实早于民法典就已经开展,体现了在刑事领域在立法上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保护。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进行全方位保护。

那么,为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如此重要?在法学专家看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常呈现一种大规模微型侵权的特征,它有可能对不特定的某个人,乃至社会产生威胁。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丁晓东:比如说我们的一条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了,泄露之后的话一段时间里面也没什么危害,但它可能过了半年一年之后,它可能流入到某一个诈骗分子手里,然后可能会给你的家长或者是给你的长辈来进行诈骗。那么当它汇集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它可能就会产生一个我们说的(威胁)公共安全。

主题锁定人格权 指导性案例有哪些意义

非法买卖业主信息、在酒店偷拍视频、在网上散布他人不雅照、在网上造谣诽谤和侵害英烈名誉荣誉,这些网络时代侵害人格权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这对指导办案有什么作用呢?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五起指导性案例中,前三个案例体现了对名誉、荣誉的保护,包括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郎某、何某诽谤案,岳某侮辱案;第四个案例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体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第五个案例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五个案例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人格权的刑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丰富了,有了更高的追求、更高的需求,对自身的人格、尊严、荣誉、名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都格外地更加重视。而互联网时代有一些乱象,对人格、荣誉出现一些肆意侵犯的行为,所以人人安全感就受到影响。我们指导性案例锁定主题就是人格权。

非法买卖业主房源信息获利150余万元

这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例。2016年1月起,柯某开发了一个名为“房利帮”的网站和同名手机应用程序,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有偿获取了大量业主房源信息,并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

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2019年底,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除了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我们国家最近这些年以来,一直通过立法司法等等各种方式,强调要保护对于这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的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犯罪的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指导意义: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他人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女子取快递遭诽谤 最高检对案件督办指导

这是一段由手机拍摄的9秒视频,拍摄时间是2020年7月7日傍晚,拍摄地为杭州市某小区的快递驿站,拍摄对象是一位等待取包裹的女士。

谷女士:到那个驿站去取一个快递,嗯,然后就是非常日常的一个动作。

一个月后,谷女士收到了一位外地朋友发来的信息,这才知道自己不仅被人偷拍了,还莫名其妙成了所谓出轨事件的女主角。

网上大肆传播的,除了这段9秒的视频,还有大段暧昧的聊天记录,当事人谷女士被描述为已婚生子、条件优越的女业主,出轨了快递员。而事实上,这都是子虚乌有的。

谷女士:刚发生的那一个月我挺害怕出门的,白天我是很抗拒出去的,但是即便我那么晚的在小区里遛弯,还是听到有人在议论:“被偷拍的是她吗?好像是吧。”就这一句话它完全没有恶意的,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个没有恶意的声音在你身处那样的环境中,它就是会伤害你。

谣言被不断转发,在互联网持续发酵。谷女士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为此丢了工作,接下来找新工作时不断因此被拒,谷女士患上了抑郁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裴炜:这个案件里面我可以看到在短时间之内,这种伪造的信息就快速地在朋友圈里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去进行这样一个传播,那么它的传播速度是远远超出我们传统意义上面的这样一种诽谤,这种行为它的传播力度,那么造成的影响我们也可以看到它是非常重大的。

2020年10月,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然而,相关视频仍在网上发酵。检察机关认为,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视频,与其朋友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严重侵害了谷女士的人格权。2020年12月,最高检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案件由自诉转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传统的侮辱诽谤,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轻微的犯罪,侵害的更主要的是被害人的荣誉、名誉、人格,但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之后广泛传播,它实际上对我们整个的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都会带来很大的冲击。它已经是不再仅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荣誉,而是对整个的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国家就得管了,公权力就得介入了。

2021年4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何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曾在舆论旋涡中起伏的谷女士,如今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诽谤,虽是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此案传达出一个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从事网络行为应心有所敬、行有所畏。这一案件的办理,激活了刑法中诽谤罪自诉转公诉条款,表明了网络时代公权力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法治进步、司法理念变革的引领。

本案指导意义: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检察机关推动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办理。

诋毁英雄烈士名誉 依法查处追究!

仇某(网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本案指导意义: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的第一案,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昭示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这个仇某他也是一个网络“大V”(博主),肆意地去诋毁我们的英雄烈士、英雄事迹。对我们的广大的社会公众人民群众来讲是一个伤害,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一些危害。这一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有一个鲜明的态度,就是要依法查处追究。

岳某侮辱案

本案指导意义:岳某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出现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钱某于2017年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对51对入住旅客进行偷拍,并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9年,钱某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指导意义:严惩网络背景下偷拍、偷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隐私权。

综合来看,这五个指导性案例都不是孤立个案,都是一类不良社会现象在刑事案件上的折射。法学专家认为,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也可以让普通大众了解、遵守法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共守社会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丁晓东:谣言的这种治理和这种互联网的良好生态的维护,它其实有赖于或者是说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在当中能够非常慎重,或者是说要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传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