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时转账4万多元 分手后打官司要讨回来 法院判决示爱款不退其他“返还”

楚天都市报 2022-02-17 07:53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胡申华 刘灿)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可一旦分手后,这些钱能否要回来?2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潜江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部分返还“恋爱转账”。其中,生日期间表达爱意的1314.52元和5200元不退。

法院查明,周先生与徐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周先生先后通过手机向徐女士转账4万余元,在徐女士生日时,周先生还通过手机分别转账1314.52元、5200元。此外,周先生多次为徐女士购置手机、首饰等物品。因聚少离多,且周先生未向女方告知已离异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分手后,周先生曾多次向徐女士催讨上述款项,徐女士亦同意返还,但迟迟未还。周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潜江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婚约财产法律关系,而非周先生主张的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周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给付累计金额较大款项或价值较大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该附条件的赠与可视为彩礼。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周先生有权要求徐女士返还相应款项。其中,周先生在徐女士过生日时向其转账的款项1314.52元及5200元,应视为周先生向徐女士表达爱意的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款项,认定为赠与行为。因周先生向徐女士隐瞒了已离异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徐女士为此提出分手,周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周先生给付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及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徐女士按60%的比例向周先生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