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昌法)1月25日,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获悉,一租户因燃气泄漏造成重度烧伤。多次与事故方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武昌区人民法院。近日,经两审终审,租户获赔62万余元。
逯某2017年曾租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租住期,逯某曾两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陈某上门换气、维修煤气罐,陈某均上门处理,并且收取费用。同年8月22日,逯某所住房屋因煤气罐泄漏发生火灾。逯某烧伤休克,全身80%二度至三度烧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逯某在武汉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6次,产生医疗费用43万余元,尚需后期治疗费10万余元。治疗期间,陈某及其所在甲公司均未向逯某提供赔偿。
由于伤残鉴定必须在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在治疗终结后,逯某将陈某和甲、乙两家燃气公司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经查,陈某2009年开始为甲公司武昌站点送气。2017年上半年,站点悬挂乙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017年底,站点所在区域拆迁。甲公司与乙公司均认为陈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事故责任应当由陈某个人承担。
承办法官认为,我国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陈某作为个人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外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罐装液化气销售业务。经询问,陈某将换气收入按照5-8元/瓶的标准扣除后,余款转给了甲公司的股东、会计等人或向甲公司的收款码扫码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按照其工作模式及送气钱款的去向,应认定陈某按照甲公司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陈某未对漏气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导致煤气泄露发生爆炸事故,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雇主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将经营许可证借与甲公司使用,且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甲公司、乙公司对逯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