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深圳一家公司有位员工入职仅4个月就离职,后要求老东家发放年终奖,为此闹上法院。最终,广东省高院判决该员工应得年终奖3万余元。(据1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
据报道,韩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韩某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韩某某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30988.5元。
公司认为,韩某某的岗位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的范围;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韩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被深圳市仲裁委驳回请求。韩某某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韩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韩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韩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且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公司应向韩某某支付年终奖21866.7元。韩某某还是不服,认为二审判决年终奖计算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确认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韩某某的请求数额30988.5元予以准许。
这起新闻的看点就在于此,虽然一波三折,却澄清了谬误,还了劳动者一个公道。年终奖如何发放,一些单位都有自己的“土政策”。二审法院与广东高院的意见,对这个似是而非的“土政策”予以否定,起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此案的判决表明,单位的“土政策”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并不能自作主张否定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说,“为了三万搞这么大动静,会为以后求职埋下隐患吧。”并称HR们有个默认潜规则,凡是与前单位有劳动纠纷的,一律不通过。于是网友说,打官司的人以后找工作危险。
类似这样的看法比较常见,凡有员工站出来维权的,通常会担心岗位不保。这恰恰说明了劳动者的弱势。其实,并不是较真的员工错了,而是较真的少了,也缺乏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以致长了用人单位的威风。也有网友说,公司要是合法合规,也不怕员工产生劳务纠纷。如果公司尊重员工权益,又何来员工维权,又何须员工来勇敢较真呢?
声音
《人民法院报》:就业劳动问题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百姓福祉。然而,在实际用工中却存在许多不健康、不和谐的违法现象。现实中的确有用人单位会考虑劳动者是否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连当前的权益都无法顾及的情况下,未来的就业权益又从何谈起?而那些在乎劳动者是否与上一家用人单位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当真值得劳动者去入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