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9日讯(记者 章鸽 ) 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22年起,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该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应保尽保
兜牢社保民生底线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选择更多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武汉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补贴
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个人缴费补贴。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十四五”期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断缴可补缴
待遇发放有力保障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标准确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者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武汉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3个月确定。
跨地区可转移
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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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21〕21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于2015年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0号),在强化老年居民托底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机制不强等问题。同时,武政规〔2015〕10号文5年执行期已满,需要重新修订。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人社局成立工作专班,结合省最新文件精神,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多次向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区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市人社局对《实施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30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意见》。12月15日,《实施意见》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总体保持了武政规〔2015〕10号文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与监督、经办服务、组织领导等10个方面,重点就贯彻新精神新要求、衔接新政策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确定、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方法。引导和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的依据和决策机制。调整依据为: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决策机制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后实施,并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了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让参保人员有更多的缴费档次选择。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四)对其他四个方面进行了微调。一是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文件精神,将“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二是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采取阶梯式分段调整方式,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引导和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三是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让城乡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标准由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调整为1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