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施海英 陈玲珑
情侣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人分手后追讨恋爱期间的借款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9月,马子凌(男、化名)、方俞(女、化名)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马子凌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方俞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
不久后,马子凌和方俞感情破裂而分手。这时,方俞便向马子凌索要此前借款的3万元,马子凌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之下,方俞将马子凌诉至法院。
对此,马子凌辩称这3万元并不是借款,是俩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因双方共同生活开销较大,方俞分文未出,马子凌才向方俞索要该笔钱款作为生活费。这笔钱也主要是用在与方俞共同生活时的开销,借条是在方俞纠缠要求下才出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经一审审理后认为,马子凌向方俞借款3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该借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依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马子凌主张涉案借款是属于日常同居生活共同支出,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方俞要求马子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后很难认定,如果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分清楚财物的具体性质,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则应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并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同时,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应保持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