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收养子女需进行评估,收养8岁以上孩子须听取孩子意见

极目新闻 2021-11-21 17:45

极目新闻记者 聂丽娟

通讯员 李东 徐裕春

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要按照规定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11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出台《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所做出的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条件、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性格心理及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2个大项31个小项构成。

融合期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融合评估阶段须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该负责人介绍,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有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9类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收养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