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布4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1-10-15 17:49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程金山)10月15日,笔者获悉,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1月,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创新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约谈指导、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柔性监管与服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

据悉,鄂州市直17个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和公布《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涉及包容审慎监管事项844项,其中,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389项,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455项。

今年以来,该市生态环境局等9家执法部门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7件,不予行政处罚61.8万元;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5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3154.2万元。

鄂州市优化办优选的4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鄂州市某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不予处罚案

2021年6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鄂州制造基地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应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8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对该项目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8月12将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了网上公示。

8月15日,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项目主要从事配电柜组装,不属于2021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管理项目,项目工艺简单、污染物排放量小,且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3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8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今后将积极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遵纪守法,为鄂州市经济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鄂州市某船业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不予处罚案

2019年6月,鄂州市某船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村基本农田765平方米兴建临时宿舍。2021年4月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临空自然资源分局报告后迅速成立专班赴现场核查,于2021年4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4月1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4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限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拆除占用基本农田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该公司于2021年5月初开始自行拆除非法占用76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将地面硬化的水泥路面全部挖起来运走,将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恢复到可耕种条件,并将土地退还给燕矶镇车湖村5组恢复耕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并将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后退还给村组恢复耕种,决定免予对其的行政处罚。

三、某运输车辆超限不予处罚案

2021年8月24日8时30分许,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在G316国道K1022+600处发现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半挂车装载砂石料涉嫌超限行驶,当即予以查扣并将该车引至华容治超检测站。经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32吨,车辆限重31吨,车辆超限1吨,超限幅度3.2%。

因该行为危害较轻、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所列情形,作出了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鄂州市某健身俱乐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予处罚案

2021年5月11日,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鄂州市某健身俱乐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处于停用状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5月12日大队依法予以立案。

在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将消防联动控制器恢复正常运行,经大队集体讨论,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依法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心动健身俱乐部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了约谈,提醒该单位管理人要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火灾防控意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