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8-13 16:05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万森

草原是内蒙古自治区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也是农牧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家园。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草原载畜量不断增加,天然草原负荷持续加大。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38条,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为保护草原的主体;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条例》将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的权力落到旗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避免草原禁牧“一禁了之”。

《条例》还明确了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奖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为体现补奖政策的公平公正性,《条例》规定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对于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超载放牧或在禁牧区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或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