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实习生 陈艳丽
通讯员 陈蓉
7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经历了8天的维权,市民陈先生与武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
7月4日,市民陈先生在某车展上购车时,位于经开区升官渡汽车市场的某公司在车展上宣称某款式车型售价14.5万,包含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于是,陈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收到定金后,公司又称14.5万不包括购置税和保险费。陈先生认为该公司出尔反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或按14.5万包含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售车,却遭到拒绝。陈先生一气之下投诉至武汉市消协。
武汉市消协受理此投诉后,将该案转办至经营者所属辖区的经开区消协查办。经开区消协与沌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升官渡汽车市场了解情况。在查看了购车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调解后,工作人员得知,由于销售人员对销售政策不熟悉是导致消费者认为商家故意欺骗的根本原因。后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按合同签订价格提车,并赠送了礼品包。
湖北省消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某司收取了消费者定金后,拒不执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事先约定的事实,符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本案中,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