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视频 | 建立免罚清单制度!海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涵盖11类292项“裁量基准”

南海网 2021-07-21 14:21

直播回放 | 海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怎么罚?这场发布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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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1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王俊乐)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基准规定》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涵盖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等11类,执法事项达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并建立免罚清单制度。

原《基准规定》于2019年1月印发试行。此次修订《基准规定》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更新,除了部分不存在裁量空间或没有处罚标准的执法事项外,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事项基本做到逐项编制“裁量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郑光平 摄

“此次在‘适用规则’中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孔令辉介绍,在免罚清单和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在“适用规则”中规定10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等9项违法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准规定》结合每一类违法行为的特点,补充完善裁量因素。一是增加企业规模、排污单位许可类别、项目位置等作为调节裁量因素。在水、气等污染类中结合企业规模分别予以裁量;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中,结合排污企业的管理类型,将违法主体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予以分别裁量;在建设项目类违法事项中,将项目建设是否位于敏感区作为裁量因素。二是细化污染物的类别。对废气、废水细分为有毒有害类、一般工业类等,并予以分别裁量。三是在部分“裁量基准”中增加污染物排放去向(区域)、排污超标状况、项目建设地点等因素,让行政处罚的裁量更加客观、全面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