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丹)7月9日笔者获悉,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的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余元,并在随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系随州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6月12日,随州市森林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刘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部当场查获并扣押鸳鸯、绿翅鸭、猪獾、喜鹊、华南兔、雉鸡、刺猬、乌梢蛇、狗獾、秧鸡、小麂、王锦蛇等野生动物。经鉴定,2只鸳鸯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其余676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某某对自己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表示懊悔,当庭赔礼道歉,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判决生效后,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案件判决执行情况。6月3日,被告刘某某全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该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治理。6月27日,被告刘某某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对其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抵制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