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政府网消息】5月25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获悉,新修改的《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对比原《办法》,这版2021年的《办法》有哪些不同,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2017年我市制定出台该《办法》,2018年修改一次,用于规范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行业发展。文件实施以来,对规范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各部门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款规定不具体、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更以及职能分工重新调整等问题逐渐显现。
2019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结合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今年5月17日,修改完善后的《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办法》主要对部门名称和责任;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完善和明确。
规范部门名称,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能,在《办法》中修改了部门名称,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比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原市规划部门和原市国土部门的职责;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原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等。
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办法》第八条新增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或符合有关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缓解停车难问题。
《办法》第十一条新增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适应新型立体停车场的发展趋势。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办完经营手续后7日内主动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报送相关资料,以便城管部门及时掌握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情况。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市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至建筑外缘之间区域涉及违法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投诉,组织市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认定,并清理违法设置、圈占的道路停车泊位,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责任划定更加细致
对于不按《办法》建设停车场的,《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