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真的是不懂法,只是为了客人进出方便,就把门口交通标线毁了”。26日,黄梅镇迎宾大道一家宾馆负责人在黄梅镇派出所说,“现在我们知道私自损毁交通标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希望广大市民吸取我们的行为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该宾馆负责人程某在4月25日下午三时许,使用一把铁锤、一把螺丝刀将自己所经营的宾馆大门外道路上的一个公共停车位以影响影响车辆通行、停放为由,将该停车位的标志、标线铲除,被巡查到此的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迅速报警依法查处。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三日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处罚。程某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处罚,后悔莫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损毁交通标志信号灯、标志标线。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这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不论是交通信号灯还是交通标志、标线,都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出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动、损毁和涂改。”县公安局城警大队大队长洪保华表示。
对此,希望每一位市民都做到守法出行,爱护交通标志标线,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畅通的出行环境。对于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出现冲突的情况,市民应该按程序向上级提出申请,逐级反映、论证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修改,而不应自己擅自涂改、毁损。
洪保华表示,“下一步,城警大队将对因道路建设和改造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一致、不规范的路口和路段进行整改,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